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
《东坑镇“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东坑镇“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文件精神,根据《东坑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东发〔2017〕10号)要求,推动东坑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加大发展要素投入的积极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的促进作用,现结合东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镇内重点企业倍增计划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与条件
(一)在本镇内合法注册,纳入东莞市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名录的试点企业和名誉试点企业;
(二)在本镇内合法注册,纳入东坑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名录的试点企业;
(三)完成上年度倍增考核。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东坑倍增办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核、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落实预算资金,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镇商务局、科技办、计统办协助开展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核、跟踪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倍增财政政策支持项目,对名录内企业申领镇内现有和未来出台的普惠性财政政策,实行定向倍增扶持,其资助额度、比例和限额分别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浮,最高上浮100%;
(二)营收增长梯度扶持奖励项目,名录内企业在我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承诺每年增长目标的,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亿元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封顶50万元;
(三)服务包奖励项目,主要资助名录内企业自2017年起购买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性辅助行为的支出,获市对企业实际支出费用50%资助的,镇财政按企业获资助金额的1:0.2比例配套资助,每年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财政贡献镇级留成增长部分的50%,单家企业累计封顶50万元;
(四)重大科技项目奖励项目,对名录内企业成功申报市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实行1:0.2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五)创新平台建设奖励项目,对名录内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优先辅导、推荐名录内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重点指导名录内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鼓励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提升名录企业的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2017年至2021年期间,名录内企业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创建上述平台的,其资助额度、比例和限额按《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基准上浮100%执行;
(六)智能制造奖励项目,主要资助名录内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和自动化改造项目,按省、市奖励1:0.2配套,最高奖励50万元;
(七)“绿色工厂”清洁生产奖励项目,主要资助名录内企业实施电机改造、清洁生产、节能降耗获市“绿色工厂”认定,按市奖励1:0.2配套,最高资助30万元;
(八)“两化融合”奖励项目,对名录内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实现业态创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每家奖励20万元。名录内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按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获市级专项资助总额1:0.2给予财政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
(九)“互联网+”扶持奖励项目,主要资助名录内企业实施“互联网+”先进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项目,项目最高按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1:0.2给予财政资助,最高20万元;
(十)“增资扩产”扶持奖励项目,对名录内企业增资并实际到位的,按每增资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封顶奖励50万元;
(十一)“拆旧建新”扶持补助项目,名录内企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和旧厂房,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满足倍增计划方案所需的生产空间。对名录内企业拆除重建旧厂房,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确定为自用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2016—2021年期间连续两年在我镇纳税额(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2016年基数的,按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上述期间年纳税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单个项目封顶200万元;年纳税额达8000万元—1亿元(含)的企业,单个项目封顶150万元;年纳税额达5000万元—8000万元(含)的企业,单个项目封顶100万元;年纳税额达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企业,单个项目封顶50万元;年纳税额达1000—3000万元(含)的企业,单个项目封顶30万元。
项目符合市“三旧”改造“工改工”资助政策的,可同时享受市政策资助;
(十二)“上市融资”扶持鼓励项目,名录内企业纳入“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成功挂牌或上市、参与资本市场融资获市资助的,我镇现行配套政策资助额度、比例和限额上浮100%;
(十三)“上市企业扎根东坑”奖励项目,名录内企业将挂牌上市注册地从市外迁入我镇,承诺五年内不迁出,且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在我镇年纳税额达5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四)“企业兼并重组”奖励项目,名录内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在我镇的,兼并重组过程中在我镇缴纳的印花税,镇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每家企业累计封顶100万元。收购标的对象为关联企业的,纳入资助范围;
(十五)“外资企业境外上市”奖励项目,名录内的外资企业,其企业总部设在东坑镇内,申请在境外上市(包括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即母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且申请资料经法定受理机构(证券管理或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受理并且实施交易的,上市后融资募集的资金计划在东坑投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六)“企业留才”奖励项目,名录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三名的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纳税奖励,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镇倍增办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和《东坑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经征求镇财政分局意见,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九条 镇倍增办会同财政分局、商务局、计统办、科技办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请示报镇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镇财政分局根据最终批复,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 镇倍增办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性质适时进行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
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倍增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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