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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1-26 17:16: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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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

《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20181126



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东坑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的事项。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法制办负责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党政办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承办单位提请镇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请示材料报送党政办。

第六条  法制办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四)市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的资料。

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法制办可建议党政办作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七条  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组织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法制办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镇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法制办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镇人民政府确因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十条  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法制办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法律审查意见不当,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点击查看解读文件《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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