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作用,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东坑镇十八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的方案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名称
东莞市东坑镇十八烈士纪念碑
二、地理位置
东坑镇初坑正坑村独岭岭顶上。
三、保护级别
未确定保护级别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
东坑镇十八烈士纪念碑本体及周围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1659.4平方米,具体见保护范围图。


五、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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