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朱志华(公民身份号码:******************):
你(单位)涉嫌无照经营从事箱包辅料销售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东市监罚告﹝2026﹞18-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派送,因你(单位)关门,无法送达;于2026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邮寄送达,于2026年4月2日退件,因你(单位)未提供有效的联系地址,也无法联系你(单位),故我局无法将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18-24号)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东城段213号510室
联系电话:0769-23166013 联 系 人:李建成、黄伟明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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