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文: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执罚〔2025〕12号),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作出罚款153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合计罚没154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执罚〔2025〕12号)确定的义务,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执强执催〔2025〕7号)。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递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依法视为已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执罚〔2025〕12号),已于2025年7月21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东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或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雪霆、陈靖恒
联系电话:0769-22889183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3楼东莞市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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