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童程童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序号1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31280元,并处罚款4692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截至公告发布之日,你单位已分期缴纳罚款46920元,但违法所得31280元至今仍未缴纳。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执强执催〔2025〕3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你单位可前来本机关(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3楼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0769-22220555)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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