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彦礼: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3日-2024年12月26日期间,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段208号东城万达广场6栋1001室的东莞市东城星速俪妍美容店为顾客代某提供过通过探头发出带频率的光打到脸上,且皮肤会发红、出血、结痂的过程的淡斑项目服务,并收取操作费用10元/次,共操作5次。经核实,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提供激光祛斑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为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并罚没人民币2005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城综执罚告〔2025〕7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你可前来本机关(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3楼东城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0769-22089213)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你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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