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全汁全味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大碗)”
(一)东莞市全汁全味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富利餐具清洁有限公司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大碗)”(生产日期:2023年2月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大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相关人员使用了上述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大碗)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大碗)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505065号)。
(三)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东城标记海鲜档销售的“三点蟹”
(一)东莞市东城标记海鲜档销售的“三点蟹”(购进日期:2023年1月10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点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客户反馈的信息,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点蟹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贰拾伍元(¥2125)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412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80418054号)。
(三)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购进及销售时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无污染源。因此其镉(以Cd 计)项目不合格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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