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张李欣(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樱明百货店经营者):
申请人谭素娟与张李欣(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樱明百货店经营者)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谢德康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5年2月27日11时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5年3月27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307号《仲裁裁决书》。鉴于张李欣(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樱明百货店经营者)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张李欣(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樱明百货店经营者)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张李欣(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樱明百货店经营者)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30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28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工资差额7826元。
三、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谢德康。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谭素娟;
(2)被申请人:张李欣(已注销的东莞市东城樱明百货店经营者),女。
2025年4月11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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