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51号
曹辉辉:
申请人东莞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辉辉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5年2月27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5年3月17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466号《仲裁裁决书》。鉴于难以联系被申请人曹辉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曹辉辉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46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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