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目录所列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镇政府审议。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三、本听证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序号 | 听证事项 | 听证组织机关 |
1 |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 镇规划所 |
2 |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 | 镇规划所 |
3 | 编制或修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镇国土资源分局 |
4 | 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镇土地整备中心 |
5 |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 | 相关主管部门 |
6 | 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 相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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