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滘镇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已宣布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等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改由发改、住建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 我镇政府采购活动遵照东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本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主采购,协议供货和电商直购的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鼓励本市、本镇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我镇集中采购机构为道滘镇招投标服务所。社会代理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在我镇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或者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第七条 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如需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经镇财政分局备案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并已在我市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六)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选派本单位在编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的人员担任采购员,并报我镇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项目对供应商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特殊资格审查事项。
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镇财政分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镇财政分局在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我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指导;
(二)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实施监管;执行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变更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备案;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
(四)负责从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名单;
(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
(六)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是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招投标服务所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二)受采购人委托,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按照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其他采购委托并组织实施采购;
(三)负责对采购人提交的技术需求进行审核,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拟定标准化的招标采购操作程序,全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操作程序,合理组织评标;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评标,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
(八)根据评委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九)对评委和监督人员确认的评标结果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十)负责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对中标供应商合同的签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合同执行的供应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确定中标人后向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三)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十四)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供应商信息库;
(十五)负责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动态等资料;
(十六)负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十七)承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采购形式和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自行采购。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根据当年度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起点标准,按下列情形确定采购形式:
(一)自行采购。对未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标准5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实施自主采购,无需向财政部门申报计划备案。但必须依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做好在镇招投标服务所统一采购技术需求、信息发布、审批执行与验收分离、同一时间集中报价等内控措施,避免暗箱操作。
(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超过50万元不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项目,采用集中采购形式,并编报采购计划表。
(三)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并编报采购计划表。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镇招投标服务所组织实施,如因项目专业性较强等原因需要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经镇财政分局备案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并已在市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协议供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协议供货品目,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形式,并编报采购计划表。其中设计前咨询服务(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勘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其他水利管理服务(水土保持)等5个品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金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下,其它协议供货项目不设起点金额(即为“零起点金额”项目)。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其中:
(一)达到当年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200万元),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未达到当年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法选择采购方式,项目实施前报镇财政分局审批。
(三)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先由采购人落实资金预算(取得报镇政府批复意见),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并填写好《道滘镇政府采购计划表》交镇财政分局采购办进行立项申请,待镇财政分局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再由采购人与镇招投标服务所或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进行采购。
(二)镇招投标服务所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根据采购人的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由采购人确认后,将招标公告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公布。在开标日期截止前3天通知财政分局采购办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三)在评标过程中,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指定的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签署项目评标报告。
(四)镇招投标服务所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签署的同意招标结果确认函,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网上发布中标信息。
(五)采购人和中标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镇招投标服务所;镇招投标服务所收到合同副本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六)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安装调试,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填写《道滘镇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向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原则上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一般商品及服务协议采购
1、采购人在镇财政分局同意采购计划后,根据市政府采购网上提供的协议供应商和产品信息,选定商品品牌型号后,与不少于三家的该品牌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原则上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并形成书面资料报镇财政分局备案。镇财政分局备案后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进行网上申报。
2、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完成审批程序后,采购人方可根据采购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组织供货、验收及按相关规定付款和合同备案等。
(二)工程配套服务协议采购
采购人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采购计划后,由系统自动选择协议供应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将派单通知下发给镇财政分局。采购人应在收到派单通知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组织供货、验收及按相关规定付款和合同备案等。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操作与监督管理相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镇财政分局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财政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代理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方可在我镇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其采购代理行为必须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场内进行,同时接受镇招投标服务所监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和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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