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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滘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06-30 11:14:2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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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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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道镇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道镇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镇三个中心建设,深化与文化传媒、产业基金等平台的战略合作,共同推进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加速我镇文化创意产业与现代商贸、新型旅游、科技孵化等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成立道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镇宣传、财政、商务、国税、地税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全面负责扶持主体认定、扶持资金审核等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宣传办。

第三条设立道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规模,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包括2016101日后新落户我镇的影视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影视文创孵化基地以及影视文创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并集中托管的影视文创企业。

未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平台、基地、企业,其扶持措施仍按《道镇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扶持的影视文创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并集中托管的影视文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镇外迁入企业),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影视投资、拍摄、后期制作、宣传;

(二)影视版权交易、发行、代理;

(三)影视策划、文学创作;

(四)影棚布置、租赁,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租赁、出售;

(五)影视景地开发、影视文化旅游;

(六)影视文创会展;

(七)影视动漫、游戏;

(八)数字阅读、数字营销、数字出版、影视大数据服务;

(九)网络直播平台和内容生产;

(十)广告创意、广告制作、广告发布;

(十一)摄影、设计、美术创作出版;

(十二)演艺、培训、经纪、文化中介;

(十三)经服务平台认定的其它影视文创类产业项目。

第六条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平台、基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本办法扶持的影视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平台于2016101日后在道镇完成工商和税务注册。

2.服务平台的结算中心在道镇。

3.服务平台为其引进的影视文创企业提供集群注册托管业务及信息咨询、质量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

4.其他必需的条件。

(二)纳入本办法扶持的影视文创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101日后在道镇完成工商和税务注册。

2.企业由服务平台集中托管。

3.企业的结算中心在道镇。

4.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七条扶持分为企业运营扶持、孵化基地扶持、产业发展扶持三类,具体如下:

(一)企业运营扶持:

鼓励引进影视文创类企业,自企业进驻起,第1~3年按照其对我镇综合贡献的80%给予扶持,第4~5年按照其对我镇综合贡献的50%给予扶持。

落户我镇企业所引进的境内外高层次管理人才、影视作品主创人员的个人所得,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部分(经地税部门核准),第1~3年按照其个人对我镇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4~5年按照其个人对我镇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以上运营扶持资金,由服务平台负责审核和申报,相关企业、服务平台按9:1比例分享,并按程序分别拨付到相关企业、服务平台在我镇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二)孵化基地扶持:

鼓励服务平台与道镇企业合作,共建影视文创孵化基地,大力招引省外、市外、镇外的影视文创企业在我镇落户、集群发展,并提供相应的产业孵化、技术支持等一系列服务。影视文创基地注册后3个月内,可根据其对我镇综合贡献、企业开具发票金额的综合估算,向镇宣传部门申请影视文创孵化基地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向镇宣传部门提交项目合作申请,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可按《道镇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给予以下扶持:

1.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营。按《道镇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平台场地建设扶持、公共平台运营管理费用扶持。

2.支持招引和孵化企业。服务平台招引或孵化的企业落户我镇并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实现盈利的,参考项目落地后三年内对我镇综合贡献2080%情况,每个服务平台每年最多可以获得孵化基地扶持100万元,且其中因招引或孵化同一项目计算给平台的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符合重大项目标准的,参照《道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东道府办201611)有关规定执行。

3.支持为企业提供服务。鼓励服务平台向我镇企业提供产业孵化、项目咨询、合作推介、技术支持等服务,经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立项并考核实效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比例,按年度或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三)产业发展扶持:

镇财政按服务平台及其引进的影视文创企业对我镇综合贡献总额的20%,设立影视文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池,并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影视文创产业发展。主要包括:

1.对总部设在基地的影视文创企业用于影视文创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对年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创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税收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3.落户基地的影视企业,在东莞拍摄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央视和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连续剧,分别给予每集1万元和0.5万元奖励;在全网播出点击量达到每集百万级以上的网剧,给予每集0.1万元奖励;在全网播出点击量达到每集千万级以上的网剧,给予每集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评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国内公映电影作品,每部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网播出点击量达到亿级以上的网络大电影,每部给予20万元奖励。

4.落户基地的影视文创企业制作影视、广告、短视频等作品,协助申请在东莞影视资源联盟成员单位免费取景拍摄。落户基地的影视企业,在东莞拍摄原创影视作品的剧组,拍摄期间在东莞所发生的食宿、交通、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给予20%的奖励。此奖励金待企业实际发生费用后可以申请预拨一半(即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经审核后预拨款项大于或等于5万元的,按5万元预拨,经审核后预拨款项少于5万元的,按审核数预拨,剩余奖励待企业在我镇纳税后发放。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对我镇财政综合贡献总额的20%

5.如当年资金池结存资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扶持款项的,资金缺口由镇财政安排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内统筹解决。

第八条对国内外著名影视文创企业落户基地的,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其享受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确定。

第九条对落户基地的企业,将积极协助申请中央、省、市关于影视文创类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及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于既适用上级给予同类扶持的相关规定,又适合本办法的,应积极协助申报上级机关扶持;若上级文件规定我镇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的,在对比配套资金与依本办法申请的扶持资金之后,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拨付。

第三章  申拨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本办法中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运营扶持资金:由服务平台统一代办,经评估当年开具发票金额、对我镇综合贡献能够达到申拨条件的,可于每季度末向镇宣传办申请预拨资金

镇宣传办对企业经营情况(其中首年度以在我镇首次开具发票之月起算,至次年相同月份,如此类推)每年结算一次,对当年度结算后实际未达到全年申拨条件,但前三个季度已经申请预拨的,相应扣回已经预拨的资金。

(二)孵化基地扶持资金:孵化基地与我镇签订的相关合作合同获得批准后,由孵化基地向镇宣传办单项申请,单独报批。

(三)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镇宣传办单项申请,单独报批。

第十二条服务平台统一代办企业运营扶持资金时,应向镇宣传办提交以下资料(按顺序装订,含电子文档):

(一)服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申拨情况汇总表。

(二)服务平台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服务平台及相关企业各自的详细资料(按不同企业归集装订):

1.《东莞市道滘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税务登记证照以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3.正在执行或者执行完毕的创作合同复印件;

4.国税、地税分局出具的相关税收完税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申请孵化基地扶持资金时,应向镇宣传办提交以下资料(按顺序装订,含电子文档):

(一)《东莞市道滘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以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三)与我镇签订的相关合作合同。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应向镇宣传办提交以下资料(按顺序装订,含电子文档):

(一)《东莞市道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以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事项的详细情况。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未依法或依约定开具发票和纳税的;

(二)有恶意拖欠贷款、工人工资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镇宣传办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单位会审,会审通过后形成初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认定。

(二)领导小组认定通过后,镇宣传办组织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镇宣传办拟定奖励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四)镇政府审批通过后,由镇财政分局按奖励计划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获得专项扶持的企业,从获得扶持资金的次年起5年内,不得将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出道,否则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与我镇按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约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如果本扶持办法规定的奖励,与我镇出台的其他扶持办法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综合贡献的计算,统一按《关于印发东莞市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17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专项扶持资金必需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采用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宣传办会同财政分局、商务办等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

附件:东莞市道镇扶持影视文创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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