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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滘镇小额创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宣布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28 15:50: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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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道镇小额创业贷款实施办法》业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3月21日

  

道滘镇小额创业贷款实施办法(非本市户籍)(已宣布失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3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大对创业者的服务力度,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进一步在我镇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以创业促就业,同时助推我镇六新产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标

着力帮助我镇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不断完善我镇创业服务体系,以活跃创业带动繁荣就业,并以此为试点,为全市的小额创业贷款政策改革提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产业发展为最终目的,重点支持前景好、效益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便利性原则

    实现低门槛,简手续,为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途径,切实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三)普惠性原则

对象涵盖范围广,资格条件统一,审批流程规范合理。

三、贷款对象、资格条件及用途

(一)贷款对象

非本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国民教育),在道滘镇创业的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本国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诚信观念强,信用良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2.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道滘镇并在道滘镇经营项目;预期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还清贷款前不更改注册地;项目符合道滘镇产业发展方向(新材料、新装备、新硬件、新能源、新医药、新业态等六新产业优先审批);同一个经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贷款,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贷款。

3.能向承办贷款银行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担保。

(三)贷款用途

贷款必须用于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小额创业贷款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借款人可根据创业需要提出申请。承办贷款银行通过审核创业项目资金需要、还款能力等,确定批准的贷款金额。

(二)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利率按合同签订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即基准利率+3%)执行,在合同期内不随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五、贷款方式和流程

(一)贷款方式

    我镇小额创业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为东莞邮储银行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以下统称承办银行)。承办贷款银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小额创业贷款。小额创业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内,利息按季度结算,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办银行;逾期利息,由贷款人在偿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

(二)贷款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由承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等),承办银行初审后送道滘人力资源分局进行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承办银行发放贷款,并送道滘人力资源分局及道滘财政分局备案。道滘人力资源分局对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创业贷款从承办银行受理申请到审批完毕发放贷款,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创业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小额创业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本科以上毕业证及学历验证材料;

3.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4.承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由承办银行提前公布)。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承办银行、道滘人力资源分局各留存一份。

六、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贷款的前期审核、期间监督、到期追偿与处理机制按承办银行的贷款评审体系执行。

(二)承办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良好的贷款服务,保证贷款发放时效,对接近还款期的贷款,及时提醒借款人还款期;借款人必须配合承办银行对借款项目的进行跟踪,提供真实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经营状况。

(三)若借款人申请贷款项目提前结业或将贷款用于不符合贷款用途的,承办银行应及时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对逾期未偿还或应提前收回的小额创业贷款,承办银行应依法进行追索。

(四)小额创业贷款的贷款期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于贷款银行已履行法定追偿程序,但由于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而未能收回的贷款本金,由财政及贷款银行按比例分担,未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承担。

(五)承办银行在每月15日前将小额创业贷款情况送道滘人力资源分局,道滘人力资源分局会同道滘财政分局对贷款情况进行及时监督。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完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在本办法到期后继续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道滘人力资源分局及道滘财政分局会同承办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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