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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滘镇振兴游泳运动及泳苗培养输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28 15:50: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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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滘镇振兴游泳运动及泳苗培养输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道振兴游泳运动及泳苗培养输送实施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道滘镇振兴游泳运动及泳苗培养输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普及全民游泳健身运动,培养和输送优秀游泳后备人才,推动游泳运动竞技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中小学校(含民办)开展游泳队训练建设、游泳必修课、选拔培养输送泳苗以及运动员参加各级比赛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镇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为确保振兴游泳运动发展及泳苗培养输送工作顺利进行,应成立镇游泳运动发展及泳苗培养输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全镇各中小学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游泳队建设和增设游泳必修课

第五条  在全镇各中小学设立游泳队。

(一)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游泳队建设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工作内容、经费投入、步骤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工作。

(二)镇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开展游泳队训练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在全镇六所公办小学的三年级(或四年级)增设游泳运动必修课。

(一)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增设游泳必修课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课程设计、考核指标、经费投入、步骤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工作。

(二)镇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镇六所公办小学开展增设游泳必修课的建设工作。

(三)镇体校负责对全镇六所公办小学参加游泳必修课的学生提供游泳场地和游泳技术指导。

第七条  完善和扩大游泳教练员队伍建设。增加镇体校专职游泳教练员,特别是游泳必修课教练员,提高教练员的待遇,发挥教练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  泳苗的培养输送办法

第八条  根据《东莞市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的体育部分评分细则,将全镇共九所小学(含民办三所)每年泳苗输送到镇体校任务指标分解如下:中心小学、新城小学、四联小学、中南学校、纪英学校、圣广小学不少于3人,南城小学、实验小学、小河小学不少于2人。

第九条  每年举办全镇中小学生游泳比赛,通过比赛选拔有潜质的泳苗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一)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制定比赛方案,根据游泳有关选材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规范的原则通过比赛选拔游泳运动员。

(二)镇体校应当与游泳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明确运动员在游泳训练、文化教育、费用、待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镇体校应当完善游泳运动训练条件,为运动员训练提供必需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采取措施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和运用科学方法指导运动训练的能力,遵循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按照游泳有关训练大纲开展训练工作,提高游泳训练科学化水平,保证运动员的训练质量。

(四)镇体校应确保在校游泳运动员文化课的教学质量。

(五)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应不断加强对各中小学体育教师游泳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体育教师队伍的游泳专业技能水平。

(六)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游泳运动员数据库,加强对游泳运动员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设立“道滘镇泳苗培养输送先进单位”奖项。

(一)评选标准

1.积极动员学生参加游泳体育训练和组队参加道滘镇举办的游泳比赛活动。

    2.积极动员学生和家长参与向镇体校输送泳苗。

    3.较好地完成游泳人才输送任务指标。

(二)奖励标准

    对全(超)额完成游泳人才输送任务指标的单位给予壹万元的训练补助经费,用于游泳训练教学工作开展。2015年补助训练经费按2014年完成输送任务指标的单位拨付,以后按上年度输送完成情况进行补助训练经费。

(三)综合考评

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镇九所小学进行考评,对完成游泳人才输送任务指标成绩突出的单位报请镇政府同意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设立“道滘镇泳苗培养输送先进教练”奖项。

(一)评选标准

1.对游泳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训练中能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努力钻研游泳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的训练和管理水平。

2、向镇体校输送1人以上游泳苗子。

(二)奖励标准

 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有关教练员进行考评,对向镇体校输送游泳苗子的教练颁发“道滘镇泳苗培养输送先进教练”证书。

第十二条  为鼓励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游泳训练机构的积极性,创造更优异的成绩,对被市级以上游泳训练机构录选的游泳运动员进行补助。

(一)被国家队录选的我镇输送运动员(本人)每人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被省队录选的我镇输送运动员(本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被市队录选的我镇输送运动员(本人)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

第十三条  镇体校在校学生因身体、训练成绩等原因不被市级以上游泳训练机构录选的运动员需调整回原校的,原校无条件接收,每人(本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四条  对在市级以上的各类游泳比赛、游泳锦标赛、游泳冠军赛、游泳公开赛等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进行奖励。

(一)在国际比赛(含亚洲)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奖励(本人)24000元、16000元、8000元。

(二)在全国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奖励(本人)2400元、2000元、1600元。

(三)在全省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奖励(本人)1600元、1200元、800元。

(四)在全市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奖励(本人)800元、640元、400元。

第十五条  对被国家、省、市、部队游泳训练机构录选运动员的补助和参加市级以上的游泳比赛、游泳锦标赛、游泳冠军赛、游泳公开赛等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奖励由镇体委每年12月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镇财政每年对振兴游泳运动发展及泳苗培养输送投入费用不少于93.394万元(包括运动员输送奖励、游泳必修课、中小学游泳队等费用),对第十四条所涉及费用另行请示。具体费用由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制定,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游泳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镇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未完善的地方,将由相关部门完善并加以整改。

 

附件:道滘镇振兴游泳运动发展及泳苗培养输送实施办法经费一览表(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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