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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滘镇2015年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已宣布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28 15:50: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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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2015年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联合行动方案(已宣布失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安办20154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镇安委办定于4-5月由镇城管分局牵头在全镇开展一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动(以下简称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联合行动分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自查自改、全面检查和整改以及市督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改阶段(420日前)

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各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拍照)、建档,落实整改;积极发动和组织村(社区)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

(二)全面检查和整改阶段(42130日)

城管分局组织消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的基础台账进行汇总,在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排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当场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切实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联合行动联系人:庾建平,联系电话:81332185)。

(三)市督查阶段(5115日)

市安委办将组织督查组对我镇联合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督查结束后市安委办将进行总结并通报全市。

    二、工作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2.0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工作安排

    (一)职责分工

    1.城管分局: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2)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的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3)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以及法定入户安全检查义务;(4)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经营企业名录;(5)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追究责任;(6)对相关职能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市局。

    2.消防大队:1)依法对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实施消防监督检查;(2)依法查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质监站:1)依法查处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2)督促气瓶检验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识不符合规定气瓶出具检验报告,并依法处理上述气瓶。

    4.商务办:1)负责联合各村(社区)组织餐饮经营者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2)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经营者,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5.安监分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6.工商分局:负责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7.食品药品监督站: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依法进行查处。

    8.教育办: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校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督促学校食堂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负责通知传达到各有关学校。

    9.计生办: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医院开展医院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督促医院食堂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负责通知传达到各有关医院。

    10.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和车辆。

11.各村(社区)(包括大罗沙创业园、南阁工业区)安全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单位内部食堂)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

    (二)材料报送

    1.请各职能部门将联合行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附件4)、自查整改总结报告及本方案附件123(附照片)于420前送城管分局,由城管分局汇总报送镇安委办。

2.各村(社区)、大罗沙创业园及南阁工业园要于420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附图片,加盖公章)及本方案附件123报送至商务办,由商务办汇总供城管分局统计。

3.城管分局对全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以及相关汇总材料,按时报送给市督导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要求,分解责任,落实任务。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和完善镇村联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村(社区)包括大罗沙创业园、南阁工业区)及燃气企业要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的同时,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横幅等方式进行燃气防爆、用气安全知识宣传。

(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各职能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本镇区、本企业近期和往年同期供用气环节燃气安全隐患的特点,着重组织对隐患较大、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多次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餐饮场所及部位展开自查自纠,以点带面,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推动集中整治深入开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相关措施,由属地跟踪整改,并做好台账,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挂牌督办。把本次联合行动与开展五一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

(四)严格追究责任。要注重抓好正反两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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