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滘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道滘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道滘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滘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房屋大类中包含房屋附属设施类别,主要包括门、门禁系统、围墙、采暖设施、供水系统等。构筑物主要包括池、槽、塔、烟囱、井、站、道路、沟、库、场、检查收费站、停车场等等。
(二)通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车辆等。
(三)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和文化馆的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档案馆等贮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单位购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为:
(一)购置、拨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入账。
(二)接受捐赠、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或评估价入账。
(三)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转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价入账。
(四)对外捐赠、出售、拨出、报废、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程序报批后注销账面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二级建账的核算方式。固定资产应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条 镇财政分局(含会计核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指导监督和统一核算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为各单位办理固定资产添置、处置、清查盘点等手续提供协助。
(二)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核算。
(三)负责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提供账面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为固定资产实物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清册》等实物账,以及《固定资产标识卡》的登记工作,对每件固定资产依序统一编号、按物设卡、予以标记,做到物卡相符、物移卡随,并定期与财政分局(含会计核算中心)对账。
(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添置、处置、清查盘点等手续,以及日常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其中固定资产添置中涉及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的部分,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四)负责工作变动人员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接收或转移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者应担负起保管、维护等职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在工作变动之前,应对其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添置,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接受捐赠、在建工程转入、上级部门拨入等事项。
(二)计划购置固定资产的相关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存量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书面购置申请,列明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品目、数量、型号、用途、所需经费等事项,经有审批权限的镇领导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购置。其中:
1.属镇财政专项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镇政府审批。
2.属单位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单批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镇政府审批;单批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镇领导审批。
(三)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镇财政分局(含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购置申请和验收报告办理入账手续。对无批准手续、违反规定购置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报账。
(四)接受捐赠、在建工程转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上级部门拨入的固定资产,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对外捐赠、划拨、出售、出借固定资产,镇内不同单位之间调拨、借出、借入固定资产,以及各单位盘盈、盘亏、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等事项。
(二)计划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分管镇领导初审,镇财政分局核实后,报镇政府审批。
(三)各使用单位按程序处置固定资产后,应及时办理销账手续。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等残值收入,各单位应及时入账,年末上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管理
(一)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清查盘点,一般情况下每年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方法,发现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由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后,由所在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资产原值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镇政府审批,资产原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镇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卖、处置固定资产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26日起实施。今后如遇政策变化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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