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滘镇河涌及堤岸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宣布失效)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河涌及堤岸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道滘镇河涌及堤岸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涌及堤岸周边环境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我镇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辖区内所有河涌及堤岸,具体范围是:
1.河道管理范围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堤岸管理范围
(1)外围堤防按管理范围划定,道滘围东江南支流侧由防浪墙外边计起40米,道滘围其余水道侧、白鹭围、小河九曲围、南丫围由防浪墙外边计起30米,蔡屋围由防浪墙外边计起25米,公洲围、沉洲围、沉力洲围由防浪墙外边计起20米。
(2)内河涌根据实际河涌的宽度,管理范围由堤岸外边计起由10米至15米,其中河面宽20米(含)20米以上的,管理范围由堤岸外边计起15米,河面宽20米以下的,管理范围由堤岸外边计起10米。
第三条 镇政府加强对河涌及堤岸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我镇水生态环境,发挥河涌综合功能。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原则,由村负责辖区内河涌及堤岸的日常巡查管理,水务中心、城管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监管和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河涌堤岸设施管理
第四条 在河涌及堤岸新建、改建、扩建桥梁、涵闸、道路、石堤、码头、泵站等各类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镇相关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按照《道滘镇河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加大对下水道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河道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新增下水道排污口的,要向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 在河涌及堤岸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设置阻碍行洪物体;
2.堆放、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3.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4.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5.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测量等设施;
6.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 造成河涌堤岸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代为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河涌及堤岸设施管理工作由镇水务中心牵头负责,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组织实施。
第三章 河涌及堤岸 “六乱”管理
第九条 严查严控河涌及堤岸管理范围内的新增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网格化的管理模式,加强每个区域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制止,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对河涌及堤岸管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彩瓦棚、搭建物等进行全面整治,特别是一些违反规划、严重影响景观、社会影响大的历史遗留搭建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集中整治。
第十一条 对河涌及堤岸周边工业垃圾、建筑物料的乱倾倒行为,要加大巡查监控及打击力度,对乱倾倒情况严重的地段采取伏击、调取治安电子监控等手段进行打击查处。
第十二条 严禁堤岸周边乱摆卖、乱堆放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进行制止和劝导,情节严重的,由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严查堤岸周边乱拉挂、乱张贴行为,要保持常态化巡查,发现乱拉挂、乱张贴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河涌及堤岸 “六乱”管理工作由镇城管分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组织实施。
第四章 河涌及堤岸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堤岸周边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及其他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要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要及进行更换,保持清洁、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河涌及堤岸周边工厂企业、店铺和住户应将生活垃圾投放在流动垃圾收集车内或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第十七条 河涌水域及堤岸周边闲置地因管理不善产生河涌污染、卫生死角、乱搭、乱挂等现象的,相关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立即清理;不清理的,由市政部门代为清理,费用由相关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十八条 河涌及堤岸周边的店铺门前不得使用竹箩等有碍市容的垃圾容器。
第十九条 河涌及堤岸周边工厂企业或店铺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造成责任区内“脏、乱、差”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河涌及堤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组织实施。
第五章 河涌及堤岸绿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占用河涌及堤岸周边绿化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恢复绿化。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河涌及堤岸周边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河涌及堤岸周边绿地内,禁止以下行为:
1.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2.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3.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4.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5.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6.在绿地上采石、采土、建坟;
7.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河涌及堤岸沿岸栏杆、灯饰、人行道及两岸的绿化美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河涌及堤岸周边树木时,必须经镇市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河涌及堤岸周边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可以先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镇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河涌及堤岸绿化管理工作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本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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