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滘镇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道滘镇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道滘镇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镇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规定,保障被征收建筑物及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及建设用地是指镇政府规划建设的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征收补偿是指镇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的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镇规划建设、拆迁、国土、城管、公安、工商、财政、司法、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村委会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障各建设项目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征收前,镇征收实施部门应会同属地村委会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及建设用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查丈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征收通知发出后,实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知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权限停止征收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审批。
第七条 对聚众闹事、阻挠征收和项目建设工作、围攻工作人员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
住宅用地补偿 | |||||
类别 | 范围 | 巷道<3米 | 3米≤巷道<6米 | 巷道≥6米 | |
一类 | 南城村、闸口村、北永村、永庆村、厚德村 | 2300元/㎡ | 3000元/㎡ | 3800元/㎡ | |
二类 | 南丫村、大岭丫村、蔡白村、昌平村、小河村、九曲村、大鱼沙村、大罗沙村 | 2000元/㎡ | 2700元/㎡ | 3500元/㎡ | |
工业用地补偿 | |||||
已办证(包括集体证或国有证) | 650元/㎡ | ||||
未办证 | 500元/㎡ |
第三章 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构)筑物主体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主体补偿(含基础)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2500元/㎡,砖混结构2000元/㎡。
(二)综合楼主体补偿(含基础)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2000元/㎡,砖混结构1500元/㎡。
(三)厂房主体(含基础)补偿标准为:框架厂房1100元/㎡,砖混厂房、钢架结构厂房9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400元/㎡。
(四)超高部分补偿标准,按建筑物层高5米为标准,每超高1米,按上述标准加20%补偿。
第十一条 住宅、综合楼、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的补偿应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被征收建(构)筑物的折旧率按建(构)筑物建成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1-5年的不计算折旧;
6年的按95%计算;7年的按94%计算;8年的按93%计算,依此类推最高不低于按70%计算。
建(构)筑物建成使用年限的确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依其报建批准文件时间计算;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根据属地村委会提供证明由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楼、住宅用房装修补偿标准为:
(一)住宅、综合楼装修程度和档次,装修补偿采取评估定级的方式进行,共分5个等级(含水电安装),分别为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由查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照以下标准予以评定,并须得到业主签字认可。
评定级别 (元/m2) | 评定依据 |
500 | 有门、窗;水泥地面;内墙批荡 |
600 | 室内地面铺瓷砖;有门、窗;内墙批荡 |
700 | 中等门、窗;地面0.8米以下抛光砖;墙面1米左右的墙瓷片;厨房、卫生间全装修 |
800 | 中等门、窗;地面0.8米以下抛光砖;墙面1米左右的甲板或铝塑板墙裙,其余ICI;厨房、卫生间全装修;石膏或普通夹板天花,普通铝板天花等 |
900 | 高等门、窗;柚木地板或0.8米以上抛光砖或花岗岩地砖;外墙贴瓷片;墙面夹板墙(4cm厚以上);高档夹板天花或造型天花等 |
(二)工业(含仓储)用房装修补偿价格标准为5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四章 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 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以下(含100㎡)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面积100㎡以上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
工厂企业无法套用补偿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含电梯、消防、环保设施)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并审核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厂房企业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的8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补偿。
第十五条 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标准(主要的项目)
(一)附属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
1.围墙、实砌砖墙(含双面批灰)
(1)单圩砖墙100元/㎡;
(2)十八砖墙140元/㎡;
(3)双圩砖墙180元/㎡;
(4)铁皮围墙100元/㎡。
2.地面(主体建筑外,不属于装修范围内)
房屋及工厂院内铺地板砖的机动车路面80元/㎡;水泥路面的机动车道路(厚20厘米以上)90元/㎡;铺广场砖的机动车路面110元/㎡;铺地板砖的人行路面60元/㎡;人行水泥地面50元/㎡。
3.地下排水管、水泥涵管
(1)直径≤30厘米,75元/米;
(2)30厘米<直径≤50厘米,110元/米;
(3)50厘米<直径≤80厘米,200元/米;
(4)直径>80厘米,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房屋及工厂院内绿化美化
(1)草坪60/㎡;
(2)花草树木180元/㎡;
(3)屋院园林小景450-600元/㎡;
(4)花基(花槽)180元/米。
(二)单独的地基基础
1.砖石基础(含地梁)340元/㎡,砖石基础200元/㎡;
2.桩基础(含地梁)650元/㎡,桩基础400元/㎡;
3.简易基础15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道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镇政府修订有关标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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