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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滘镇业余粤剧曲艺扶持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28 15:50: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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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业余粤剧曲艺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建设文化名城战略,进一步提升我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文化品牌形象,鼓励镇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粤剧曲艺创作基地积极进行艺术创作、艺术创新,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扶持形式分为资金扶持和艺术扶持两大类。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全镇范围内的粤剧曲艺团队,即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和粤剧曲艺创作基地。

 

第二章  扶持条件

第四条  受扶持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5个以上的个人社员。

(二)经上级部门批准成立。

(三)有固定的排练场所。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积极参加镇级以上组织举办的各类粤剧曲艺比赛和演出活动。

(七)每周集中排练时间应不少于15小时;每年公益演出场次应不少于30场。

(八)每年至少创作或排演一部新剧(曲)。

(九)至少有3名以上成员为镇业余民乐团成员。

第五条  受扶持的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和粤剧曲艺创作基地,由镇文广中心根据实际在全镇各中小学校和企业中建立。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扶持标准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由镇财政按每个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其所在的村(社区)为其提供场地、水电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和粤剧曲艺创作基地,由镇财政按每个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或价值1万元的实物(设备)补助。

第八条  设立7.5万元专项资金,对各粤剧曲艺团队年度新作品创作进行扶持,以及对获得市级以上比赛奖项进行奖励。此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粤剧曲艺团队的实际获奖情况和创作情况由镇文广中心再行向镇财政申请。

第九条  创作扶持标准由镇文广中心根据创作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扶持。

第十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比赛奖项的粤剧曲艺团队由镇文广中心按获奖级别、类别进行奖励(级别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大类,比赛类别分为戏剧类和曲艺类,获奖奖项必须为市宣传文化部门认定范围内的奖项),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类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优秀

入选

国家级

戏剧类

5万元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曲艺类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

省级

戏剧类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

曲艺类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

0.2万元

市级

戏剧类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

0.1万元

曲艺类

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

0.1万元

0.05万元

 

第四章  艺术扶持

第十一条  由镇政府引进或聘请高层次粤剧曲艺专门人才,全面加强对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和粤剧曲艺创作基地的人才培训,为我镇粤剧曲艺挖掘、培养粤剧表演和音乐人才。

第十二条  由镇文广中心邀请省粤剧学校、省市级以上专业团体的专家或知名粤剧演员来我镇开设专题讲座,对全镇各业余粤剧曲艺团队成员和广大粤剧曲艺爱好者进行授课。

第十三条  由镇文广中心为全镇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和粤剧曲艺创作基地搭建一个互相交流、切磋技艺以及展示粤剧曲艺创作成果的平台,邀请周边城市水平较高的专业或业余粤剧团来我镇交流演出;组织本镇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创作排演精品到全市、全省及至全国进行交流演出。

第十四条  由镇曲协组织专门培训老师分期到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指导排练和培训新人,每个月每个团队约有两课时。

第十五条  由镇曲协组织镇业余粤剧曲艺团队组成演出团队,推出粤韵艺术进校园、进企业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与市级媒体联合,设立专题电视栏目,对我镇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和粤剧曲艺创作基地选送的优秀粤剧曲艺节目进行录制,通过电子显示屏、道视窗、网站等途径播放。

第十七条  加强我镇粤剧曲艺创作基地建设,积极开展粤剧曲艺创作活动,对传统粤剧曲艺加以挖掘、整理、利用和创新,提高广大粤剧曲艺人才的原创能力。

 

第五章  扶持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创作基地和粤剧曲艺培训基地于每年125日前向镇文广中心提交《道镇业余粤剧曲艺扶持申请书》,上报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经镇文广中心审核后,镇财政对其发放相应的资金以作扶持。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比赛奖项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粤剧曲艺创作基地,采取单位集体申报的办法,申报时填写申报登记表、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相片资料,由镇财政审批。跨年度的赛事以证书所注时间为准(未发证书的,由主办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粤剧曲艺创作基地进行艺术创作、剧目排演、服装道具购置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贪污、盗窃、侵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应由各业余粤剧曲艺团队专人管理,由各业余粤剧曲艺团队负责人签字报销,保留各项财务费用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并做好出入账登记。

 

第六章  申请扶持须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扶持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粤剧曲艺创作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书。

(二)《道镇业余粤剧曲艺扶持申请书》。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相关活动相片。

(四)各项财务费用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当地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的管理和支持,积极支持当地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解决办公场所、固定活动场所、必需设备、开展经常性活动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凡提供材料须交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所有使用扶持资金的业余粤剧曲艺社(私伙局)、粤剧曲艺培训基地和粤剧曲艺创作基地,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当地村(居)委会、镇文广中心及镇财政分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审核单位有权要求各业余粤剧曲艺团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以核实有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相关材料如有电子文档,一并提供。

第二十八条  新成立的业余粤剧曲艺团队,将参照本扶持办法进行补助。对年度考核不符合《办法》扶持条件的业余粤剧曲艺团队,给予半年自行整改时间,若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扶持条件的,取消其年度获扶持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文广中心和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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