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道滘镇2014年在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宣布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5-23 11:47:59  来源: 本网
【字体: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东府办〔2013〕33号)和《东莞市查处在建违法建筑考核通报办法》(东府办〔2013〕145号)精神,镇委、镇政府决定继续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为行动纲领,推进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不断优化我镇宜居环境,为我镇的高水平崛起提供战略依托。在近期内通过集中清理,确保在建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建立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总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村负责属地整治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整治范围

目前正在新建、扩建、改建,尚未完工的在建违法建筑。包括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在建违法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清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清违”办)在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分局副局长叶松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做好在建违法建筑登记统计、审查备案、请示汇报、信息简报报送等工作。联络员:陈国威,刘日明,电话:81331903,81331907,传真:88832369。

四、责任分工

(一)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在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以国土分局和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为主,其他部门协助。

(二)建设用地的在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以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为主,其他部门协助。

(三)供电设施保护区内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以供电分局为主,其他部门协助。

(四)国道、省道、市道控制区内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以交通分局为主,其他部门协助。

(五)林业控制区内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以农业办为主,其他部门协助。

(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用地上的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以水利所为主,其他部门协助。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4月25日—5月4日)。各村全面开展深入细致调查工作,摸清辖区内在建违法建筑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后报镇“清违”办,为部署集中清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5月5日—5月15日)。镇政府召开清理在建违法建筑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相应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加大在建违法建筑查处的宣传工作力度,为清理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集中清理阶段(2014年5月16日—8月15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并罚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强制拆除的,实行全镇联合行动,依法集中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

(四)自行整改阶段(2012年8月16日—8月31日)。针对初检仍存在的问题,各村要自行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做好验收准备。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由镇“清违”办组织做好清理在建违法建筑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迎接市清理违法建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要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坚决抓好在建违法建筑清理专项行动,强化责任意识,由镇纪委和组织人事办根据我镇查处在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对打击在建违法建筑不力不履行职责、充当保护伞的相关责任人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地负责,部门协调。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村是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人力对本辖区的在建违法建筑进行逐案调查,全面掌握每宗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违法事实清楚。及时制止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在已建成房屋上擅自加层、加高等行为;协调本辖区在建违法建筑的拆除行动。作为施工用水、用电的前置审批,供水、供电部门要严格核对资料,禁止对一切未取得报建手续的建筑进行供水、供电,并加强对私接水电进行施工的巡查和监控,防止村民私自接水接电行为。

(三)加强督查,定期报告。各督导小组和各村(社区)要按职责分工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开展清理在建违法建筑工作,并于每月22日前书面向镇“清违办”汇报本周清理工作情况。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扩大宣传面,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在建违法建筑清理工作意义、要求的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居民依规依法建设意识,为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工作指引

2.东莞市快速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引

3.东莞市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指引

 

 

 

 

 

 

 

 

 

 

 

 

 

抄送:镇班子成员,镇政府机关各办公室

道滘镇党政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1

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工作指引

 

本文所指的在建违法建筑,是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尚未完工的违法建筑。

一、对如下情形的在建违法建筑应当坚决予以拆除。

(一)国有储备用地上非市属重点工程的在建违法建筑;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在建违法建筑;

(三)侵占绿地、河道、水面、水源保护区,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公共空间的在建违法建筑;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拒不整改的在建违法建筑;

(五)在征收区顶风抢建博赔的在建违法建筑;

(六)占用公共巷道的在建违法建筑(含简易建筑物、构筑物);

(七)严重违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景观,以及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在建违法建筑。

二、对已取得相关合法建设手续的在建工程,若有超出许可的违法建设部分,责令违法行为人将其超出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如下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但规划报建手续不完整的在建违法建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违法建设商品房,先行停工,按市府办《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东府办﹝2012﹞76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法建设民房,符合城市规划且周边已成规模,村民原来因经济困难未建,现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用于自住的;已被城建部门鉴定为危房,重建用于自住的,须经镇(街)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民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按在建违法建筑处理。

(三)镇(街)公益事业性工程(含宜居社区建设的老人活动中心、健身中心等)、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工程、因企业扩展或转型升级等发展需要的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房工程等违法建筑,需先行停工,并上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具体程序是:

由镇(街)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写出请示,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分局);领导小组适时召集市国土、规划、城建、综合执法、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对村(社区)上报的违法建筑进行专题研究,经初步评估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违法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处罚、手续完善后,可通知复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难以做出决定的,报市政府(或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附件2

东莞市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工作指引

 

一、概念

是指正在建设之中、尚未完工的违法建筑。

二、主体明确

1.违法建筑当事人在现场并承认违法事实。

2.违法建筑当事人在现场但不承认违法事实或不予配合,需经在场人员证明。

三、必备执法文书及证据材料

1.违法建筑现场照片,要求远、近景拍照,有参照物,有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在现场。

2.当事人是公民的有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有营业执照。

3.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及规划情况的确认函。

4.询问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

6.当事人不予配合时,需有证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执法程序

1.属地综合执法分局、规划所(镇住建规划局)、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及属地村(居)委干部在违法建筑现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的,由在场人员作为证人。

2.规划部门现场对违法建筑的违法及规划情况作出确认(事后补文字证明材料)。

3.制作、送达并张贴《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4.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3日内拆除。

5.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综合执法分局以市局名义制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请示》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如提前授权可省略)。

6.综合执法分局以市局名义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违法现场张贴。

7.情况简单、当事人较配合的由综合执法分局组织实施拆除;情况复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由镇政府拟定拆除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后,由镇政府组织多部门、村(居)委会联合行动实施强制拆除。

8.事后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

 

 

 

 

 

 

附件3

东莞市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

行政处罚的工作指引

 

一、概念

是指2008年5月28日后建设的符合规划或不符合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

二、主体明确

1.违法建筑当事人在现场并承认违法事实。

2.违法建筑当事人在现场但不承认违法事实或不予配合,需经在场人员证明。

三、必备执法文书及证据材料

1.现场违法建设照片,要求远、近景拍照,有参照物。

2.当事人是公民的有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有营业执照。

3.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及规划情况的确认函。

4.询问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

6.当事人不予配合时,需有证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执法程序

1.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现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的,由在场人员(其他单位人员或所属村(社区)干部)作为证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时,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违法现场接受询问调查。

2.拍摄现场违法建筑照片并打印,并交当事人签名。

3.函询市城乡规划局对违法建筑的违法及规划情况、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作出确认,以市城乡规划局的复函作文字证明材料。

4.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复函和现场违法建筑情况,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理建议,连同以上执法文书送市局(未放权镇)或镇领导(中心镇)审批。

5.经市局或镇领导审批同意处理意见后,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否则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再作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对其申辩作回复,再作行政处罚决定;不要求听证及不陈辩申诉的,3日后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限期履行。

8.发出催告书后当事人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分局以市局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强制执行后结案。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