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道滘镇委 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道委[2012]11号)精神,为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促进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财政设立“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列入镇“科技道滘”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补助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优质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道滘镇扶持优质企业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经贸、外经的镇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分局长担任,成员包括财政分局、经贸办、外经办、科技办、民营办、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日常工作由财政分局、经贸办、外经办负责落实。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鼓励优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制定或修订相关政策,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镇政府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财政奖励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五条 符合“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成功上市类。奖励范围为在国内成功上市的我镇企业,以及2013年1月1日后将注册地新迁入我镇的国内上市企业。
(二)增资扩产类。奖励范围为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且2013年1月1日后的年度增资扩产规模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房地产除外)。
(三)落户总部类。奖励范围为经东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落户我镇的总部企业,以及2013年1月1日后将企业总部迁入我镇的企业。
第六条 对于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镇财政从其当年对比上年增加的税收贡献(即本镇税收返还)中提取30%给予奖励。
第七条 “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每个类别的奖励只能申请一次,每间优质企业的奖励金总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申请奖励时已经达到多个类别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其中一个类别,不重复奖励。
企业申请奖励后,如若今后年度新发生符合其他类别奖励条件的,在企业再次申请奖励时应将以前已经发放的奖励金作相应扣减;镇财政在核算企业税收贡献时,将企业最近三年纳税最多年份作为基数年,以其当年对比基数年增加的税收贡献(即本镇税收返还)作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 享受过镇财政“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资助的优质企业,资助后应在道滘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镇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镇财政支持的资格。
第四章 申请手续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税收贡献(即本镇税收返还)达到“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次年,到镇财政分局办理申拨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可到镇财政分局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下载)《东莞市道滘镇优质企业培育资金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逐月纳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的成功上市证明(或者落户总部企业证明、增资证明),按程序送税务部门、镇主管部门、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后,送镇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镇财政分局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在收到镇政府审批意见之日起15天内,将专项资金拨至相关企业账户。如果当年全镇“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突破“科技道滘”专项资金上限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再拨付奖励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年度自2013年度起至2016年度止。实施期间,领导小组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attachment/cmsfile/007345503/0201/201405/daofile/813201405121437320044.doc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