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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已宣布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5-15 16:05: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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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道滘镇委 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道委[2012]11号)精神,为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促进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镇财政设立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列入镇科技道滘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补助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优质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道滘镇扶持优质企业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经贸、外经的镇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分局长担任,成员包括财政分局、经贸办、外经办、科技办、民营办、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日常工作由财政分局、经贸办、外经办负责落实。

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鼓励优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制定或修订相关政策,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镇政府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财政奖励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五条符合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成功上市类。奖励范围为在国内成功上市的我镇企业,以及201311日后将注册地新迁入我镇的国内上市企业。

(二)增资扩产类。奖励范围为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且201311日后的年度增资扩产规模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房地产除外)。

(三)落户总部类。奖励范围为经东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落户我镇的总部企业,以及201311日后将企业总部迁入我镇的企业。

第六条对于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镇财政从其当年对比上年增加的税收贡献(即本镇税收返还)中提取30%给予奖励。

第七条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每个类别的奖励只能申请一次,每间优质企业的奖励金总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企业申请奖励时已经达到多个类别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其中一个类别,不重复奖励。

企业申请奖励后,如若今后年度新发生符合其他类别奖励条件的,在企业再次申请奖励时应将以前已经发放的奖励金作相应扣减;镇财政在核算企业税收贡献时,将企业最近三年纳税最多年份作为基数年,以其当年对比基数年增加的税收贡献(即本镇税收返还)作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享受过镇财政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资助的优质企业,资助后应在道滘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镇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镇财政支持的资格。

第四章申请手续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税收贡献(即本镇税收返还)达到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次年,到镇财政分局办理申拨手续。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可到镇财政分局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下载)《东莞市道滘镇优质企业培育资金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逐月纳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的成功上市证明(或者落户总部企业证明、增资证明),按程序送税务部门、镇主管部门、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后,送镇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镇财政分局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在收到镇政府审批意见之日起15天内,将专项资金拨至相关企业账户。如果当年全镇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突破科技道滘专项资金上限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再拨付奖励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年度自2013年度起至2016年度止。实施期间,领导小组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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