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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人才引进培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11-17 09:28: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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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人才引进培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镇人才引进培养补贴暂行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2296

镇人才引进培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实现“六个现代化”,谱写“现代化和美道”建设新篇章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道镇人才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东道府〔20226号)有关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凤归巢”计划


第二条 实施“引凤归巢”计划,在我市现有基层就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道镇户籍大学生给予额外就业补贴,鼓励户籍大学生毕业后留在道镇就业。

第三条 申领就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2年内道镇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实现就业,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首次在我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在毕业2年内。

(二)申请就业补贴时应在毕业3年内,且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第四条 就业补贴标准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为2000/人(一次性发放)。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为3000/人(一次性发放)。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0/人(分2年发放,每年5000元)。

(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为20000/人(分2年发放,每年10000元)。

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就业补贴待遇。

第五条 申领就业补贴应提交资料

(一)道镇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储蓄卡(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银行储蓄卡(社保卡)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第六条 已申领《道2015年及以后大学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申请办法》(东道府〔201819号)规定的就业补贴的,不得再申领本办法规定的就业补贴。


第三章  “习直通车”计划


第七条 实施“实习直通车”计划,在我市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额外见习补贴,鼓励人才来道见习、实习或实训,扩大青年人才资源储备。

第八条 申领见习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211日后(含当日)到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见习、实习或实训。

(二)到我镇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或实训时,须为在读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或本科生,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或在读境外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九条 见习补贴标准

(一)在读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见习补贴标准为1000/月。

(二)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在读境外学士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月。

(三)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及以上,在读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见习补贴标准为2000/月。

第十条 见习补贴应提交资料

(一)道镇见习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人员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条件人员在校证明;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见习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储蓄卡(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证、见习协议、银行储蓄卡(社保卡)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见习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补贴资金为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量人才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存量人才提升”计划,在我市对户籍人才提升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补贴范围,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非户籍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人才培养扶持补贴。

第十三条 申领人才培养扶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我市户籍;

(二)申请人才培养扶持补贴时已与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三)202211日后(含当日),在我镇工作期间(以在我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扶持补贴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扶持补贴标准为10000/人。

(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正高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扶持补贴标准为20000/人。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扶持补贴应提交资料:

(一)道镇人才培养扶持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原级别证书和提升证书);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储蓄卡(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师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银行储蓄卡(社保卡)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第十六条 同一条件类别人才培养扶持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补贴资金为一次性发放。同一分类内,已申领较高层次条件类别人才培养扶持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较低层次条件类别人才培养扶持补贴。以学历学位类申领补贴的,须在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基础上提升的学历或学位才能申领。


第五章  “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在我市有关补贴政策基础上,给予成功备案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和实现技能提升的个人额外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和个人技能提升。

第十八条 凡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已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我镇企业,当年开展人数100人以下的,可额外申领我镇一次性奖励30000元;当年开展人数100人以上的,可额外申领我镇一次性奖励50000元。个人在我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证书,每提升一级证书可额外申领一次性补贴500元。

第十九条 (一)企业申领应提交资料:

1.镇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已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人申领补贴应提交资料:

1.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提升个人补贴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提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储蓄卡(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银行储蓄卡(社保卡)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补每家限申领一次,补贴资金为一次性发放。个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提升一级,申领补贴一次。


第六章  “企引才奖励”计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人才奖励

202211日后(含当日)引进我镇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新引进人才所属企业给予奖励。

(一)企业申领引进人才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镇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

2.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与新引进人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且新引进人才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12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奖励标准

1.企业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的新引进人才,奖励5000/人;

2.企业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正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新引进人才,奖励20000/人。

(三)企业申领奖励应提交资料

1.镇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手写签名);

4.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人员手写签名);

5.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职称类证书)复印件(人员手写签名);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办法规定的引进奖励每人限申领一次,补贴资金为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人才住房补贴

202211日后(含当日)引进我镇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新引进人才,可申请住房补贴。

(一)申领人才住房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才住房补贴时已与我镇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二)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1.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的新引进人才,补助1000/月;

2.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正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新引进人才,补助2000/月。

(三)申领人才住房补贴应提交资料

1.镇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职称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储蓄卡(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职称类证书、劳动合同、银行储蓄卡(社保卡)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本办法规定的人才租房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为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本办法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牵头实施“引凤归巢”计划、“实习直通车”计划、“存量人才提升”计划、“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优企引才奖励”计划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分局负责落实有关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职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须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站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或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时间,以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具备或取得相关职称时间,以相应职称证书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或考核认定通过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具备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时间,以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时间,以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补贴资金均由镇财政全额承担,每半年进行汇总,次半年进行补贴资金发放。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以虚假信息或资料申领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的,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撤销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资格,由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列入道镇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止。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须在20251231日前(含当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镇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镇见习(实习)补贴申请表

3.镇人才培养扶持补贴申请表

4.镇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补申请表

5.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提升个人补贴申请

6.镇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

7.镇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1-7.zip




    东道府〔202242 号(道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人才引进培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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