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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4-28 16:30: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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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道滘镇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道镇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21422


镇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鼓励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高效查处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保障我镇堤防安全、河床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我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水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举报本镇行政管辖水域及界河水域内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强制扣押非法采砂船及以上的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励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是指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在禁采区或临时禁采区采砂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获取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奖励,原则上需要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自愿协助调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8831329(水务中心)、88388111(综合行政执法办)

(二)信件举报,寄送地址:道镇南城村沿江中路37号道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道镇道厚路1号创新岛2号道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三)电子邮箱举报,电邮地址:djswjbyx@dg.gov.cn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举报人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举报人一切信息。

(二)及时反馈原则。镇水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因案件复杂要推迟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经镇水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核实,对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成功进行立案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查处:经查实,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详细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的,最终能达刑事立案并查处的线索,每宗奖励10000元。

(二)成功进行立案行政处罚:经查实,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详细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成功进行行政处罚的线索,每宗奖励8000元。

(三)成功进行立案并扣押采砂船:经查实,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详细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现场控制住采砂船,基本能认定有采砂嫌疑的线索,每宗奖励5000元。

以上的证据包括:涉案的时间、地点、人物、采砂船船号、采砂船随船快艇照片、违法采砂的过程描述、现场清晰的照片或视频等。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首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放给单位。

(三)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于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镇水务中心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镇水务中心在镇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

(四)领取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励,需填写《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经镇水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及镇分管领导审核后,举报人签名领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有关部门已经发现并作出处理的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南阁公司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对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应纳入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年度专项预算,专款专用。举报奖励金的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办、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负责解释,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协助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21231日。


附件:举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奖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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