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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道滘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变更提出及审查
第二条 建设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特性提出,由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变化。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详尽细致、统筹考虑,并进行充分论证。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以不变更为基本原则。若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实施。
第四条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一)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时,填写《工程变更单》,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并经建设单位技术部门审核变更申请后,设计单位直接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施工图的修改与补充文件,与施工图具有同等作用。
(二)《设计变更通知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设计院总工审查批准并加盖设计院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由于设计变更不及时或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的工程返工及损失,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如涉及工程没有监理单位的,应向建设单位技术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单》,并编制《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
(二)监理单位收到《工程变更单》和《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后,应按时间顺序对两表进行编号(相对应的两表编号相同),并在24小时内完成预审。预审后,再由建设单位技术部门审核变更申请,不同意变更申请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给提出单位;同意变更申请的,应由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等召开现场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
(三)依据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技术部门提出变更
建设单位技术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的,由设计、监理单位核实后,填写《工程变更单》,委托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七条 每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同一位置增减变更应按一次性处理。
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出具变更通知,但确须变更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出具变更意见,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 变更审批
第八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技术部门提出工程变更并完成审查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变更图纸报送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材料,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召开工程变更审核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单项变更工程金额20万元以上的还应邀请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参加,由造价工程师对变更的造价预算提供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条 对于变更后工程总投资不超过镇政府批复投资规模的工程变更,根据单项变更预算造价金额实行分级审批。
单项变更工程金额2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审批表》后,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其中5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审批后同步送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5万元以下的变更项目,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并审核。
单项变更工程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审批表》后,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送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再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单项变更工程金额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镇内公开招标。如变更项目涉及政策性因素、时间紧迫或施工技术需要,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提交相关变更实施证明材料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原合同承包单位组织实施。
单项变更工程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已批准和预计变更项目造价预算累计金额超过投资规模的,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及投资规模调整的相关资料送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呈镇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向立项主管部门按原报批程序办理立项调整手续。每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工程结算时,需由建设单位根据累计变更造价金额和变更比例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于累计变更工程量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后,一并将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变更情况和工程造价结算结果呈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各项变更预算和结算资料报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确认结算结果。
第十三条 属于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的按照市相关变更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的单项变更工程(不及时处理会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应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好相关影像资料和工程量现场签证资料,在一个月内补办设计变更审批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变更实施及现场签证
第十五条 经过批准的《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自留1份(原件),其它由建设单位负责发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负责发给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证计量并签发《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作为工程变更的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应作出变更结算,并在5日之内上报监理单位复核,经监理单位复核后2天内上报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接受。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签证工作规定
(一)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签证。
(二)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时应提交施工纪录、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图式及计算过程、审核确认的施工前中后影像或照片等有关资料。
(三)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其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签证。
(四)工程变更如有减少工程量的,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7天内提出现场签证。
(五)工程变更全部或分项、分段施工完成后7天内,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要求,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现场签证,共同确认变更增减工程量。
(六)土石方开挖、回填材料回填前,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核实工程量,否则不予确认。
(七)以下情况不予签证:
1.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
2.超过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
3.已覆盖未经核实的隐蔽工程量;
4.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
5.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工程量。
(八)工程变更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变更已经全部或分项施工完成,但变更手续仍未完善,可申请临时签证,以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及时补办正式签证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2.工程变更单
3.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
4.工程变更审批表(20万元以下)
5.工程变更审批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6.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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