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11-11 10:40:00  来源: 本网
【字体: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道滘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91111

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镇司法分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镇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道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的事项。

第六条《道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镇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镇人民政府审议后执行。

依法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公众参与;

(三)专家咨询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决策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八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的,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九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决策调研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部门、村(社区)职责,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村(社区)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一并提交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保密事项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事项外,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拟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事项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会参加人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

(三)听证组织单位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后认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第四章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九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并不少于5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咨询论证专家一般不得少于9名。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以下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一)确定需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形成专家建议、建议采纳情况报告;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也可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即在确定论证事项后,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反向论证。反向论证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独立发表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建议,要充分说明理由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专家。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进行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等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评估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但不得预设风险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委托范围内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不得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偏好取舍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将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条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人民政府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决策拟采取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小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内容、评估标准、组织形式、步骤及方法等内容;

(三)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公众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分析论证。根据收集及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处置预案;

(七)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方式和风险评估过程;

(三)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五)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风险结论以及对策建议;

(六)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同时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若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时附上相关说明。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镇司法分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镇司法分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第三十七条镇司法分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听证材料、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镇司法分局可做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镇司法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镇司法分局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镇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相冲突;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条   镇司法分局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紧急事项需缩短审查期限的,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镇司法分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提交给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会议上由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陈述,并可视情况由相关单位、部门、村(社区)负责同志列席陈述;

(三)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五条镇主要领导根据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决策事项,应当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并据此制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及依据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第四十八条督查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正确、及时实施。

第四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后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主要承办单位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报请镇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进行责任倒查。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受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科学规律或客观事实专业报告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纳入诚信考核记录,公开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031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