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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建设用地和
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道滘镇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道滘镇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规定,保障被征收建筑物及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计算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17〕11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及建设用地”指我镇规划建设的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以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征收补偿指我镇为实施规划建设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镇土地整备与拆迁、住建、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村委会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障各建设项目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征收前,镇征收实施部门应会同属地村委会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及建设用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查丈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征收通知发出后,实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知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权限停止征收范围内各项行政许可审批。
第七条 对聚众闹事、阻挠征收和项目建设工作、围攻工作人员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东莞市有关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若东莞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其中高于本规定征地补偿结算标准的项目,按市有关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拆土地按相应证载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含巷道占地)补偿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含办证费)为已办集体证土地650元/平方米、未办证土地50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含国有)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标准。
第三章 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收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由我镇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主体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主体补偿标准:框架结构2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000元/平方米。
(二)综合楼主体补偿标准:1500元/平方米(夹层参照住宅主体夹层补偿)。
(三)商业铺面主体按市场评估值补偿。
(四)厂房主体补偿标准:
厂区内独立的办公楼、宿舍楼主体补偿标准按综合楼的补偿标准计算,厂区内非独立的办公楼、宿舍楼主体补偿标准按厂房补偿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住宅、综合楼以及厂区内独立的办公楼、宿舍楼的装修补偿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商业铺面装修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市场评估计算补偿)。
厂房装修补偿标准:混凝土厂房为500元/平方米,一、二类钢架结构厂房按实际内置用房(指厂房内分割间隔的生产及办公用房、厕所等)面积根据市场评估价补偿,附属及简易建筑不纳入装修补偿。
第十三条 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拆补偿标准(主要项目)
(一)附属建(构)筑物的征拆补偿标准
1. 围墙,实砌砖墙(含双面批灰)
(1)单圩砖墙100元/平方米;
(2)十八砖墙140元/平方米;
(3)双圩砖墙180元/平方米;
(4)铁皮围墙100元/平方米。
2. 地面(主体建筑外,不属于装修范围内)
水泥路面的机动车道路(厚20厘米以上)90元/平方米;铺地板砖的人行路面60元/平方米;人行水泥地面50元/平方米。
3. 工厂院内绿化美化
(1)草坪20元/平方米;
(2)花草树木180元/平方米;
(3)屋院园林小景450-600元/平方米;
(4)花基(花槽)180元/米。
4. 杂项补偿标准:铁棚及滴水补偿为200元/平方米;水池补偿为300元/立方米;不锈钢门补偿为680-820元/平方米;铁门补偿为400元/平方米;电动伸缩门为900元/米(电机另加2000元/台)。
(二)单独的地基基础
1. 砖石基础(含地梁)340元/平方米,砖石基础200元/平方米;
2. 水泥桩基础(含地梁)650元/平方米,桩基础400元/平方米;
3. 简易基础150元/平方米。
(三)青苗补偿
1. 荔枝、龙眼树补偿包干结算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计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每亩4.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4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3.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1万元。
2. 其他杂果(包括芒果、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水葡萄、石榴、杨桃、青枣等)补偿包干结算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2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1万元。
3. 香蕉、草莓、火龙果补偿包干结算标准:香蕉每亩1万元, 草莓每亩1.5万元,火龙果每亩 2万元。
4. 林木、竹林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林木每亩 0.5万元,竹林每亩0.3万元。
5. 青菜、稻谷等农作物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每亩0.3万元。
6. 鱼塘青苗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每亩0.5万元。
7. 花木场迁移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每亩2.5万元。
下列青苗不纳入征收补偿包干结算: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天然野生杂木。
(四)迁坟补偿标准:
1. 一般土坟:8000元/穴。
2. 骨坛:3000元/个。
3. 砖砌或水泥坟墓:50000元/穴。
第四章 搬迁补助费及不可预见费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五条 工厂企业无法套用补偿标准的固定生产设施(含电梯、消防、环保设施)费用通过评估并审核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厂房企业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含搬迁费)
(一)征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征拆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本企业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补偿。
(二)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根据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按上年度本地区同类厂房市场租金平均单价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按以上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拆迁补偿对象亦可委托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评估价。最终补偿价值按照补偿标准核算价值和评估价孰高为原则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定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操作可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道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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