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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10-18 10:58: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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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举报环境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91018

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分局举报本镇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有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生态环境分局统一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依法查处并奖励举报人。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镇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一)直接排放工业废水;(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三)擅自拆除、闲置生态环境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四)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五)非法转移、倾倒,或交给无资质企业收集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零星废水;(六)擅自改变锅炉燃料。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769—81332329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道生态环境)、邮寄信件(寄送地址:道滘镇花园大街一号道滘镇生态环境分局)或者亲自到道生态环境分局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环境违法行为图片及视频等证据资料,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排污线索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生态环境分局受理举报后,应填写《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迟,同时道生态环境分局应向举报人说明。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提供的线索材料不全,且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不能获得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企业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准确指出企业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奖励10000元;(二)举报企业擅自拆除、闲置生态环境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奖励10000元;(三)举报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奖励5000元;(四)举报企业非法转移、倾倒,或交给无资质企业收集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零星废水的,奖励3000元;(五)举报企业擅自改变锅炉燃料的,奖励3000元;(六)举报企业夜间生产、闭门逃避检查,经查实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另外奖励3000元;(七)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另外奖励20000元。

第八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即依据举报查处后给予奖励,如企业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累计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企业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该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被举报企业同时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道生态环境分局应当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安排,由道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道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发放情况报镇财政分局备案。镇财政分局、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道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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