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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滘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9-10 11:10: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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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9910

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道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和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是镇政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镇内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本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招标申请审查;

(三)负责招标文件备案,含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审核;

(四)负责投标会全过程(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督;

(五)负责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负责招投标备案资料保存(包括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资料);

(七)处理招投标的质疑投诉工作;

(八)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是镇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机构,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建设工程进场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场所;

(三)收集和发布招标投标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向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协调进场交易相关工作;

(五)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手续;

(六)办理项目招标登记手续;

(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补充通知;

(八)协助监督招投标活动,提供投标会全过程见证服务;

(九)负责发布中标公示;

(十)负责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负责招投标档案保存(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会议记录、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十二)协助处理质疑投诉工作。

第三章实施方式

第五条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指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其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房建、市政工程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招标备案和监督,工程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备案和监督。

(二)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由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负责招标备案和监督,工程估算价在1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务局负责招标备案和监督。

第六条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指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有自行委托、预选库选取和镇内招投标三种方式。

(一)工程估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不设下浮率,以协商价结算。

(二)工程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预选库选取方式发包。若项目实施方提出申请,可以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投标。对预选库内没有相应资质承包商可以选择的特殊项目,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投标,或自行组织实施。

(三)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镇内公开招投标,由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镇住建、水务部门)负责招标备案和监督,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如项目涉及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政策性或时间性紧迫等性质,实施单位需要马上开展实施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提交项目属性的说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四)上述预选库选取和招投标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设定方式:对市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平均下浮率大于等于20%的,按该下浮率的50%设定最高限价;下浮率小于20%大于等于10%,按下浮率10%设定最高限价;下浮率小于10%的,按该下浮率直接设定最高限价。

(五)园林绿化工程、市政维修工程和装修、修缮工程的组织实施,按照《道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配套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组织实施,按照《道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七)属镇财政投资预算外的项目,实施单位需请示镇政府同意后,再按本办法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自行委托项目实施程序

第七条工程估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工程费用在项目实施单位部门经费中列支,实施程序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实施审批表(附施工前相片和工程报价单);

(二)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委托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四)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前中后相片、施工合同、报价单和验收资料)。

第八条对预选库内没有相应资质承包商可以选择的特殊项目,采用自行组织实施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工程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实施审批表(附施工前相片、设计方案、工程估算书、项目的特殊性说明、拟委托的施工单位简介);

2.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班子审批;

3.按程序完成设计、预算、财审前期工作;

4.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5.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二)工程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项目的特殊性说明,拟委托的施工单位简介;

2.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3.按程序完成设计、预算、财审前期工作;

4.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5.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五章预选库选取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工程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分管班子审批,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预选库主管部门提出承包商选取申请;

(二)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承包商选取工作;

(三)由中标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和预算书(施工图纸和造价咨询劳务费按每项3000元包干,纳入项目结算);

(四)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工程实施审批表;

(五)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班子审批;

(六)报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七)委托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八)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十条工程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批,实施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

(二)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批;

(三)向预选库主管部门提出承包商选取申请;

(四)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承包商选取工作;

(五)按程序完成设计、预算、财审等前期工作;

(六)委托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七)工程完工结算(结算资料包括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预算书和验收资料)。

第六章镇内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备案程序

(一)招标人按工程立项审批和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设计、预算、财审、招标代理委托等招投标前期工作;

(二)招标人向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招标文件、财政审定表、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招标代理合同(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项目不需要提交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出具同意发布意见书。

第十二条项目进场招投标程序

(一)办理招标登记手续:招标人向镇招投标服务所提交招标备案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资料,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在中国东莞门户网站道栏目发布招标公告。

(三)召开投标会:投标会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在招投标服务机构的见证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并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四)中标公示:中标人确定后,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在中国东莞门户网站道栏目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自然日。公示结束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招投标情况备案: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公示结束后第二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人名单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六)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在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章预选库管理

第十三条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相应工程的承包商预选库建库和管理工作,拟定预选库建库的招标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预选库招标工作。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协同预选库主管部门做好预选库建库招标工作,并负责预选库承包商选取过程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预选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商的,抽取前项目实施单位向预选库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将项目审批资料提交到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抽取登记,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见证下,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摇珠随机抽取承包商。

第十五条预选库中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且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并签订总承包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后,需重新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预选库名单。

第十六条在合同服务期内,预选库中标单位因拒绝履约获差评或服务质量不合格获差评累计2次,且经预选库主管部门核实确定的,将取消入库资格,并根据原公开招标的排名结果,将原预选库名单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补录到预选库名单内。

第十七条预选库中标单位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应在完成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预选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预选库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服务所。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

第十九条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镇招投标服务所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服务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招投标规则,对服务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镇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属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道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和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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