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东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若干办法(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系统推进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2024年(含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期间)在我镇通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流程)的企业。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结束之日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环保、人社、应急、消防、城管等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单次超10万元或累计3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及海关行政处罚除外)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通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流程)的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经认定的公示文件和拨付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受理单位
上述纸质材料需递交至茶山镇人民政府大楼四楼412室茶山镇经济发展局进行受理,联系方式:0769-81218222。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配套的专项资金,由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和事后奖励的管理模式,由茶山镇经济发展局在2025年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拨付工作,若申报资金总额超过财政预算资金总额,则按相应的比例折算补贴金额。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由茶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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