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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镇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3年)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4-01 09:53:39  来源: 茶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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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茶山镇支持食品饮料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3年)》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食品饮料产业集群,打造茶山镇传统优势产业集群核心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及《关于印发〈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工信〔2021〕142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食品饮料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工作,主要培育对象为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饮料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培育优质企业、扶持促进机构发展、品牌建设、平台支持、人才培育、金融支持等等。具体如下:

  (一)重点企业提升发展项目

  重点扶持培育有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以规模与效益倍增为导向,以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培养企业往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引导企业与高校建立紧密的产学研结合机制,提升企业科技研发和创新水平。

  1. 梯度发展培育项目。2022年,规上食品饮料企业年产值在1亿元(含)至5亿元,产值同比增速达到一定比例,按增量部分的0.2%给予奖励,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产值超过5亿元(含),产值同比增速达到一定比例,按增量部分的0.3%给予奖励,最低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15万元。年产值未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规上食品饮料企业,其年度产值达到或超过既定的目标产值,给予奖励2万元。(产值增速标准将根据市镇年度经济增长情况及企业实际情况再行制定;已获得市同类项目奖励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2. 效益提升项目。2022—2023年,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食品饮料企业,统计年报增加值率比上年度每提升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对年产值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统计年报增加值率比上年度每提升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3. 科技研发认定项目。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并获得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对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 研发投入奖励项目。对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经认定有效填报数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家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经认定有效填报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家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经认定有效填报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每家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经认定有效填报数3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小微企业升规培育项目

  遴选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进行“小升规”培育,全力帮扶企业上规入库。对食品饮料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且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近5年内重复上规的企业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食品饮料企业投资发展项目

  加强食品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小、精、尖等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引进,进一步强链补链。新引进和增资扩产的食品饮料产业项目,通过统计部门入库,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奖励(已获得国家、省、市技术改造类项目资助的设备不纳入补贴范围)。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产业空间发展优化项目

  充分利用镇内的土地资源和工业园区,调整区内空间布局,优化提升资源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食品饮料产业结构。支持推动存量“工改工”项目引进食品饮料企业,积极争取一个“工改工”项目建成食品产业园。

  1. “工改工”产业园区推广奖励。对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改工”产业园区,其招引食品产业项目的签约入驻面积超过园区建筑面积60%,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重点扶持和宣传推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 对食品饮料企业在2022—2023年新租用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或产业园区(不含宿舍面积,不限于“工改工”园区),且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已支付租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扶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大力推进电商直播基地建设,积极支持食品饮料企业通过线上销售、电商直播引流带货,为直播基地和食品饮料企业融合发展搭建交流平台。

  1. 对在茶山镇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服务镇内食品饮料企业的电商直播基地平台(运营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粉丝量达到30万,服务本镇企业数量达到45家的电商直播基地平台,2022年按平台宣传推广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奖励130万元;对2023年粉丝量保持30万以上的上述平台,奖励平台宣传推广费30万元。

  2. 对在茶山镇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服务镇内食品饮料企业达45家以上的电商直播基地平台(运营企业),2022年全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8000万元的增量部分,按0.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2023年销售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

  上述第1、2点项目每年奖励1个基地,若当年申报资金的直播基地数量超过1个,则按直播基地的实际运营情况择优进行补助。

  3. 对茶山镇食品饮料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平台网销自有品牌产品,2022年、2023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且年销售额增长10%以上,按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六)自主品牌营销展示项目

  完善品牌培育扶持机制,加大对食品行业品牌、专利的扶持力度,强化企业品牌建设,加快建成茶山食品产业展览馆,支持茶山食品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1. 投入400万元建设食品展示馆,打造食品产业展示平台,展示由镇内食品企业加工制造的各类特色食品,加强食品名镇和食品品牌宣传。

  2. 支持食品企业抱团参加《茶山镇境内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的展览会,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场地费用和展位特装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参展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 对参加由茶山经济发展局推荐的贸易型展览会的食品企业,对其实际发生的展位场地费用和展位特装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参展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七)企业融资贷款贴息项目

  为企业提供无抵押信贷支持,切实降低茶山食品饮料行业小微企业融资的门槛和成本。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同时被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或获得“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称号的企业,镇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3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培育龙头企业上市项目

  鼓励我镇食品饮料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在我镇成立企业总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食品企业(不含新三板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九)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

  1. 高层次人才奖励。加强食品饮料骨干企业的人才支持,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型食品饮料骨干企业新引进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鼓励企业引进特色人才,对获得省、市科技等部门人才资助的企业,按照1:0.2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以上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需在东莞市)。

  2. 科技特派员进驻奖励。鼓励食品饮料企业招引高校科技特派员进驻,提升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对成功通过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绩效评价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在“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市镇总预算中,每年计提不多于20万元作为镇2022年和2023年的发展工作经费,用于与集群促进机构合作,以及各项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工作费用、项目验收评审及相关费用等,以实际支出为准。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安排,镇财政按市财政给予的2022、2023年产业集群培育资金分别按1:1、1:0.5的比例进行配套,镇级配套资金从《茶山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修订)“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经费”中切块配套,用于促进全镇食品饮料产业发展。

  奖励资助项目与茶山镇其他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奖励有重复的,同类项目(或同一家企业)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资助一次,不予重复资助。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统筹工作,配合市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财政分局负责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由经济发展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制定资金奖励计划报送镇财政分局按相关流程进行资助奖励,或提交到镇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给予资助奖励。

  (二)经济发展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1. 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部分项目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经济发展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2. 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  申请单位从专项资金申报前2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无被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罚款单次超10万元或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3年内取消各项镇级奖励资助。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经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产生补贴等资金的申报和支付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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