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函〔2018〕1939号)要求,注销逾期六个月未审验的普货车辆,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上述被注销道路运输证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车辆注销明细表(2025年第9期)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茶山分局(印章)
20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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