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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茶山分局2024年下半年“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2-30 10:07:25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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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日期 |
1 | 东市监罚[2024]330708095号 | 东莞市茶山澳来德玩具加工店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茶山澳来德玩具加工店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DISNEY”专用权产品:标示有“DISNEY”标识的史迪仔毛绒玩具成品243个及标示有“DISNEY”标识的史迪仔毛绒玩具半成品121个; 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罚款(¥3000.00)。 | 2024/7/9 |
2 | 东市监罚[2024]330711096号 | 东莞市茶山横江玩具商行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茶山横江玩具商行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DISNEY”商标专用权产品:标示有“DISNEY”商标的黛丝鸭小毛绒玩具351个及标示有“DISNEY”商标的雪宝小毛绒玩具171个; 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1000.00)。 | 2024/7/11 |
3 | 东市监罚[2024]330730103号 | 东莞市茶山帅宝玩具厂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茶山帅宝玩具厂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DISNEY”专用权产品:玲娜贝尔毛绒玩具1389个,史迪仔毛绒玩具215个,星黛露毛绒玩具147个及三眼仔毛绒玩具123个;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108.00); 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2024/7/30 |
4 | 东市监罚[2024]330826114号 | 严荣平商标侵权案 | 严荣平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DISNEY”专用权的玲娜贝儿玩具成品1024个;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玩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肆元玖角(¥144.90); 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2024/8/26 |
5 | 东市监罚[2024]330913117号 | 东莞市茶山浩海玩具厂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茶山浩海玩具厂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DISNEY”、“DISNEYLAND”专用权产品:标示有“DISNEY”商标的星黛露小玩具成品635个,标示有“DISNEY”商标的小**尼毛绒玩具成品108个和标示有“DISNEYLAND”商标的草莓熊毛绒玩具成品205个; 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三、没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商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肆角(¥70.40)。 | 2024/9/13 |
6 | 东市监罚[2024]330913118号 | 东莞市茶山向日葵玩具厂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茶山向日葵玩具厂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DISNEY”商标专用权产品:标示有“DISNEY”商标的玲娜贝儿毛绒小玩具成品1005个及标示有“DISNEY”商标的达菲熊毛绒小玩具成品383个; 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5000.00)。 | 2024/9/13 |
7 | 东市监罚[2024]331017129号 | 东莞市茶山开伟玩具店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茶山开伟玩具店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DISNEY”、“DISNEY”专用权产品:标示有“DISNEY”商标的乐乐小毛绒玩具成品95个,标示有“DISNEY”商标的米奇老鼠毛绒玩具成品52个和标示有“DISNEY”商标的星黛露毛绒玩具成品55个; 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2024/10/17 |
8 | 东市监罚[2024]331023131号 | 东莞市骑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 东莞市骑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闪电图形”专用权的骑行服套装21套及骑行服上衣15件;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骑行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2024/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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