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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40322002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4-07 09:30: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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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302号、2024第3301号,涉及茶山镇1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制售的“一例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1-15)”及“半只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07)”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制售的“一例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1-15)”,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为5.4×106,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 ;不合格:≥10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外,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制售的“半只白切鸡: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3-12-07)”,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为2.3×107,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 ;不合格:≥10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食味鲜餐饮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店经营不善,店铺难以维持,家庭经济困难。该店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店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119014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开展召回工作,至目前止未收到顾客出现身体不适情况。经该店排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该店将再次加强餐具清洁,保证制作餐饮过程的整洁,同时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东莞市茶山大欣百货店经营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大欣百货店经营的“小黄姜”(抽检日期:2023年12月11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经营的“生姜”(抽检日期:2023年12月11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大欣百货店不能出示近六个月内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完整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店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和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往所售食用农产品里私自添加使用重金属和农药,经营的生姜和小黄姜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同时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08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没有往采购的“生姜”添加使用农药甲拌磷,该农药残留过量应该是食用农产品“生姜”在种植的过程中使用过量的农药“甲拌磷”而残留所致;该店没有往采购的“小黄姜”添加使用重金属铅,该重金属超标应该是因为在受过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上种植所致。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东莞市茶山黄记餐饮店制售的“来半只烧鸭[尝鲜](加工日期:2023-12-15)”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黄记餐饮店制售的“来半只烧鸭[尝鲜](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7.2×106,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 ;不合格:≥10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黄记餐饮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店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店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226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开展召回工作,在店铺内明显位置张贴召回公告,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的食品及收到消费者不适的情况。经该店排查整改发现,供应商东莞市茶山棠记烧腊档制作的烧鸭是当天制作当天销售,该店认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该店保存不当或快递运输过程不当导致的。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

  四、东莞市茶山汇隆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不含米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汇隆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不含米饭)”(抽检日期:2023年12月1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实测值:1.9×107,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汇隆餐饮店经营检出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白切鸡(不含米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07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切鸡(不含米饭)”,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白切鸡(不含米饭)”。当事人排查发现,当事人表示应该是白切鸡(不含米饭)制作出来后存放的时间过长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表示将会加强食品的品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制售的“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及“手撕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制售的“手撕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2.0×107,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 ;不合格:≥10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外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制售的外卖快餐“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3-12-15)”,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1.2×107,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 ;不合格:≥10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大肠埃希氏菌,CFU/g项目,实测值为230,标准指标为满意:<20;可接受:20–100 ;不合格:>10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经营大肠埃希氏菌超过安全标准及菌落总数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226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开展召回工作,在店铺内明显位置张贴召回公告,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的食品及收到消费者不适的情况。经该店排查整改发现,该店外卖餐饮食品出现菌落总数项目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

  六、东莞市茶山李纳蔬菜档销售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李纳蔬菜档销售的“上海青”(抽检日期:2023年9月13日),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氟虫腈,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李纳蔬菜档经营检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氟虫腈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上海青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1207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上海青”。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没有往采购的上海青添加农药氟虫腈,农药残留过量应该是上海青在种植的过程中使用过量的农药氟虫腈而残留所致,当事人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七、东莞市茶山好金秋百货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好金秋百货超市销售的“生姜”(抽检日期:2023年9月14日),“铅(以Pb计),mg/k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373,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好金秋百货超市经营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使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黄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该批次“生姜”的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330104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生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由于当事人没有对购入的“生姜”进行二次检验的能力,导致销售少量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当事人将会加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八、东莞市茶山樱民百货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樱民百货店经营的“黄豆芽”(抽检日期:2023年9月15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樱民百货店不能出示近六个月内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完整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往黄豆芽里私自添加使用重金属铅,经营的黄豆芽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104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没有往采购的“黄豆芽”添加使用重金属铅,该该重金属超标应该是因为在受过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上种植所致。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九、东莞市茶山飞隆早餐店销售的“清香白切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飞隆早餐店销售的“清香白切鸡”(抽检日期:2023年12月7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实测值:5.8×106,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飞隆早餐店经营检出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清香白切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07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清香白切鸡”,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清香白切鸡”。当事人排查发现,当事人表示应该是清香白切鸡制作出来后存放的时间过长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表示将会加强食品的品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东莞市茶山辉武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辉武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抽检日期:2023年12月7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实测值:7.6×106,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辉武餐饮店经营检出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白切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07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切鸡”,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白切鸡”。当事人排查发现,当事人表示应该是白切鸡制作出来后存放的时间过长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表示将会加强食品的品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一、东莞市茶山嫦娥餐饮店销售的“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7)”。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嫦娥餐饮店销售的“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7)”的菌落总数,CFU/g检验项目实测值为38000000,标准指标为<100000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嫦娥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126015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制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7)”,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招牌原味手撕鸡【半只】(不配米饭)(加工日期:2023-12-7)”。同时该店经排查整改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在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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