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301号),涉及茶山镇1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林兴餐饮店制售的“烧鸭饭(加工日期:2022-09-23)”及“猪脚饭(加工日期:2022-09-23)”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林兴餐饮店制售的“烧鸭饭(加工日期:2022-09-23)”及“猪脚饭(加工日期:2022-09-23)”食品,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两款食品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林兴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03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制作及销售“烧鸭饭”及“猪脚饭”,待整改清洁完成之后再继续制作销售。经排查,该店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在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
二、东莞市茶山小青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切鸡饭”、“叉烧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小青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9-23),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叉烧饭”(加工日期:2022-09-23),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小青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切鸡饭”、“叉烧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04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店排查发现,由于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对此该店会加强落实食品制作、存放工具及外卖打包盒的清洁消毒,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三、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招牌白切鸡饭”、“招牌烧鹅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招牌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9-24),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牌烧鹅饭”(加工日期:2022-09-24),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培绍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招牌白切鸡饭”、“招牌烧鹅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04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店排查发现,由于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对此该店会加强落实食品制作、存放工具及外卖打包盒的清洁消毒,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四、东莞市茶山味然香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味然香饮食店加工的“烤鹅饭”“白切鸡腿饭”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味然香饮食店采购食材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03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烤鹅饭”“白切鸡腿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在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外卖运输过程中所致。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五、东莞市茶山鹅鸣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鹅鸣餐饮店加工的“白切鸡饭”被抽样检验,菌落总数(CFU/g)的实测值为660000000(标准指标<1000000),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鹅鸣餐饮店采购食材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05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白切鸡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该店在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外卖运输过程中所致。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六、东莞市茶山黄记水产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黄记水产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抽检日期:2022年9月26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8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黄记水产档经营检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淡水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两天内销售完毕,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恩诺沙星的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泥鳅(淡水鱼)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2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淡水鱼)”,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泥鳅(淡水鱼)”。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两天内销售完毕,该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认为应该是养殖或者运输供应环节存在使用恩诺沙星导致该批泥鳅(淡水鱼)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七、东莞市茶山茂三蔬菜店销售的“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茂三蔬菜店销售的“小黄姜”(抽检日期:2022年9月26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7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茂三蔬菜店经营检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黄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铅是重金属,不需要经营环节添加铅,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小黄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3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黄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小黄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小黄姜铅超标,铅是重金属,经营环节均不需要在小黄姜中添加铅,当事人认为应该是种植环节导致该批次小黄姜铅超标,同时该店也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八、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制售的“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9-26)”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制售的“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09-26)”食品,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张小馆小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00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制作及销售“白切鸡饭”,待整改清洁完成之后再继续制作销售。经排查,该店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在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
九、东莞市茶山华仔餐饮店制售的“深井烧鸭饭(加工日期:2022-09-26)”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华仔餐饮店销售的“深井烧鸭饭(加工日期:2022-09-26)”食品,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华仔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03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制作及销售“深井烧鸭饭”,待整改清洁完成之后再继续制作销售。经排查,该店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在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
十、东莞市茶山湘旺蔬菜档销售的“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湘旺蔬菜档销售的“豆角”(抽检日期:2022年9月27日),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克百威,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湘旺蔬菜档经营检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克百威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豆角”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2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角”,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豆角”。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是采购的“豆角”产品是蔬菜类,应该是种植或供应环节使用克百威导致该批次“豆角”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一、东莞市茶山老邹菜档销售的“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老邹菜档销售的“小黄姜”(抽检日期:2022年9月28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1.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老邹菜档经营检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黄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小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小黄姜”的进货来源,该是零售商,铅(以Pb计)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小黄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建议对其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黄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小黄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小黄姜”产品是蔬菜类,应该是种植环节使用含铅(以Pb计)导致该批次“小黄姜”不合格,该档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二、东莞市茶山卢兵鱼档销售的“泥锹(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9-27)”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卢兵鱼档销售的“泥锹(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9-27)”农产品,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卢兵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检验的兽药残留含量超标一般由养殖环节导致,且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0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采购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锹(淡水鱼)”,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泥锹(淡水鱼)”。经排查发现,该店由于销售数量少并且当天购入当天售完,不需要对“泥锹(淡水鱼)”喂食恩诺沙星物质,应该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存在恩诺沙星物质过量的情况导致该批次“泥锹(淡水鱼)”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
十三、东莞市茶山陈记水产品店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陈记水产品店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抽检日期:2022年9月29日),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测项目: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9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陈记水产品店经营检出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孔雀石绿的“黄骨鱼(淡水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当天销售完毕,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添加孔雀石绿的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黄骨鱼(淡水鱼)”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2015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骨鱼(淡水鱼)”,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黄骨鱼(淡水鱼)”。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黄骨鱼(淡水鱼)”是水产类,应该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孔雀石绿导致该批次“黄骨鱼(淡水鱼)”不合格。同时该店也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四、东莞市茶山蒸的香木桶饭店销售的“香菇炒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蒸的香木桶饭店销售的“香菇炒肉”(抽检日期:2022年11月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 ,实测值:1.6×1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蒸的香木桶饭店经营检出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菇炒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大,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16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菇炒肉”,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香菇炒肉”。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表示应该是香菇炒肉制作出来后存放的时间过长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表示将会加强食品的品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五、东莞市茶山国粮餐饮店制售的“莲藕肉片(加工日期:2022-11-04)”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国粮餐饮店制售的“莲藕肉片(加工日期:2022-11-04)”食品,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国粮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30106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停止制作及销售“莲藕肉片”,待整改清洁完成之后再继续制作销售。经排查,该店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制作过程、保存条件及运输过程导致的,现在该店也不清楚为何出现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制售的管理,同时加强相关餐具的消毒。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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