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准确贯彻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围绕“文旅小镇”目标定位,着力实施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宏观战略,为全力打造宜业宜商宜居的东莞东部中心,结合我镇实际,设立常平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从常平镇科技创新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宣传文体旅游局、财政分局共同负责管理。
宣传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市旅游局验收和评估结果,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上报镇政府审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财政分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宣传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镇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厕所、旅游品牌、旅游商品开发。在市奖励的基础上,镇按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镇财政出资建设的项目;
(二)镇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获得镇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3周年的;
(四)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及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六)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鼓励旅游企业搭建散客集散平台、旅游咨询服务平台、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商品购物点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按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在100-300(含)平方米的,建设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500(含)平方米的,建设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厕所建设补助
将“厕所革命”逐步从景区扩展到全域、从城市扩展到农村、从数量增加到质量提升。从2017年起,连续两年对旅游景区内、旅游交通线路、旅游步行街区、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新建旅游厕所,经市旅游局验收达到旅游厕所相应等级标准的,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改扩建旅游厕所,经市旅游局验收达到旅游厕所相应等级标准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条 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行社品牌。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旅游景区品牌。自2017年起,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3A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获得奖励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如升级,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三)旅游品牌。自2017年起,首次被评为全国、省、市“旅游景观名村、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示范区(村)”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市开展新的旅游评定品牌,奖励按此标准施行。
(四)旅游商品品牌。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自2017年起,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第十一条 凡属镇政府需要鼓励和特批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办法所述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将以一事一议形式,上报镇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宣传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旅游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组织企业按类型向市旅游局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宣传文体旅游局初审后,报市旅游局。
(三)通过市旅游局审核并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每年10月份前向宣传文体旅游局申请镇配套奖励。
(四)宣传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分局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拟资助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后,宣传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分局将审核结果联合行文报镇政府审批。
(五)根据镇政府批复意见,财政分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提出申请,附政策依据和说明,报市、镇旅游部门按程序审核。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说明撤销的依据和原因,撤销项目必须对已使用财政资金的去向和合规性做出说明,报职能部门审核,根据使用结果和原因考虑是否需要追回;已下拨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如数退回财政。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宣传文体旅游局,包括项目进展、项目实际投资、使用财政资金情况,项目能否达到原计划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宣传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使用资金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是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专项资金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宣传文体旅游局与财政分局将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传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常平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2.关于《常平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常平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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