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常平镇人民政府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常府〔2017〕21号)和《常平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常府〔2017〕16号),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成效,我镇多项财政资金政策将按高于现行政策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原政策补助标准计算的奖补资金,从原专项资金中列支;。倍增部分奖补资金,在每年的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四条常平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倍增办”)依据《常平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常府〔2017〕16号)内对普惠性政策的奖补浮动标准,负责统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确定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的财政政策范围及具体标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倍增办根据部门意见每半年更新调整一次或依据我镇现行有效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动态管理过程中,凡出现项目增减的情况,以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条资金核数原则:
(一)纳入《目录》的财政资金政策,需属于普惠政策,不包括配套资金。
(二)资助标准
1.原则上,试点企业承诺3年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按原有资助基准翻一倍执行。
2.原则上,试点企业承诺5年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按原有资助基准上浮60%予以执行。
3.对于名誉试点企业实行“市镇两级差额倍增扶持方式”。
4.原则上,试点企业需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才能申请资助。具体要求以申请受理通知为准。
(三)其他原则
1.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核发。
2.镇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各级财政资助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
3.评估费用补助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实际费用。
4.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补助的项目,镇财政的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
第六条2017年开始组织申报的《目录》资金项目,统一按《目录》中“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助标准,给予“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扶持(以资质认定文件时间为准)。
第七条“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如发生《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及《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不予资助情形,追溯起始时间统一为2017年1月1日。
第八条《目录》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资助依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在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资助标准及要求,提高针对性。
第九条在资金拨付后,若企业在自报的约定年限内无法实现倍增的,按照退出机制有关细则(以后续出台的退出机制相关细则为准)应退还已享受的可清退的各项优惠。
第三章 资金申领和发放程序
第十条申领补贴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常平镇“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企业需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等。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目录》,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镇政府审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通过后,镇财政分局按相关预算指标核准。核准后,由镇倍增办通知试点企业进行请款,再由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倍增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科技)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
关于《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倍增扶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和《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科技)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目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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