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依据:《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常府[2019]3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镇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稳定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逐步实现企业人才本土化。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常平镇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常平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
(一)常平镇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或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以上);
(二)常平镇户籍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申领条件是常平镇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与镇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镇财政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工资人员除外,下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并按规定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按本办法给予就业岗位奖励。
第四条 岗位奖励的申领受理期限为毕业起三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奖励金额标准按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级别进行设定:
(一)常平镇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镇用人单位全日制岗位上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满一年后且申请奖励时还在职在岗的,按学历条件由镇财政给予奖励: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人2.4万元的就业岗位奖励;
2.具备本科学历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2万元的就业岗位奖励;
3.具备大专学历的, 一次性给予每人6000元的就业岗位奖励。
(二)常平镇户籍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2015年及以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镇用人单位全日制岗位上从事与所持证书专业相关岗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满1年后且申请奖励时还在职在岗的,按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由镇财政给予奖励:
1.具备高级技师职称的,一次性给予每人2.4万元的就业岗位奖励;
2.具备技师职称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2万元的就业岗位奖励;
3.具备高级工职称的, 一次性给予每人6000元的就业岗位奖励。
第六条 申领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平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同时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账单;
(六)用人单位开具的企业就业证明(详见附件2);
(七) 申请人在东莞市开户的“东莞银行”银行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备注:上述申领材料第(三)项中,申请人提供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在指定的网站作出查验;如申请人提供国外的学历证书,需同时提供东莞市人才市场出具的学历验证报告。
第七条 申领奖励的程序:
(一) 申请人按申请情况填写《常平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到镇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人力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审核,核准后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镇人力资源分局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奖励人员名单、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财政分局审批。镇财政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奖励拨付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如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组织对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申领条件要求的,作出核查鉴定,并按程序报镇财政分局审批发放奖励;经核查不符合申领条件要求的,作虚假冒领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奖励。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除追回奖励款外,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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