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常平镇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倡导公民见义勇为,抚恤、慰问、奖励在维护我镇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及积极分子,根据《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和《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抚恤、慰问、奖励金发放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和维护治安稳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民群众和政法机关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具有本镇户籍的公民在本镇外见义勇为的,对其表彰、奖励和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人。
本办法所称政法机关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法庭、国家安全部门、反邪教部门、武警部队、检察机关、政法办干警及其工作人员、聘员、辅警。
第三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和治安积极分子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治安积极分子的工作。
第五条 见义勇为及抚恤、慰问、奖励专项资金的筹集由镇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募捐。
第六条 见义勇为及抚恤、慰问、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在我镇辖区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市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二)我镇户籍的公民在本镇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三)政法机关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参加处置灾难事故中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负伤致残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单位(警民联防点)或个人。
第七条 抚恤、慰问、奖励原则
对牺牲人员,根据其事迹、贡献大小及影响程度进行抚恤;对负伤、致残人员,根据其身体受伤害程度及其贡献大小进行慰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视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
1.群众可向行为发生地派出所申请见义勇为和治安积极分子奖金,由发生地派出所调查确认,填写《常平镇见义勇为人员和治安积极分子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奖励对象的身份证明和证明材料及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并由举荐单位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加注意见;派出所接到材料后应进行初步核实,填写加注意见后,上报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2.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受理后,立即开展对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见义勇为确认事迹和意见;对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3.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后,交由公安分局局长审核,再报分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审批。
4.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市民代表参与。了解情况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5.政法机关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参加处置灾难事故中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负伤致残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见义勇为认定条件与其他公民相同。
(二)慰问审批申报及认定
对在日常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工作中受伤或表现突出的政法机关人员的慰问申请,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填写《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报公安分局审核,再报分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于发放抚恤、慰问、奖励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分管公安工作的镇领导审批;对于发放抚恤、慰问、奖励在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公安工作的镇领导审核后,报分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审批。
第十条 抚恤、慰问、奖励的实施标准
(一)见义勇为人员抚恤、慰问、奖励
1.见义勇为者因与犯罪分子博斗、追逃或参与处置灾难事故、救死扶伤牺牲的,发给抚恤金15万元,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追加发给抚恤金5万元。
2.见义勇为者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参加处置灾难事故、救死扶伤负重伤的按十级重伤标准分别发放慰问金10万元至1万元;负轻伤的发放慰问金5000元;负轻微伤的发放慰问金3000元。
3.见义勇为者被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等称号的,奖励3000元;对经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但未授予市称号的,按其表现和贡献奖励1000—2000元。
4.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事迹突出的单位(警民联防点)或个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以公安分局日常检查督导情况为标准,每月按照警民联防点总数5%的比例,评选出工作表现优异的警民联防点进行奖励,每个点奖励金额为1000元;每年按照警民联防点总数3%的比例,评选出工作表现优异的警民联防点进行奖励,每个点奖励金额为1000—3000元。
(2)对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的警民联防点人员,奖励200—5000元。
(3)对寻找到公安机关通过“三大平台”发布的走失群众、儿童的警民联防点人员,奖励300—1000元。
(4)对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查实的或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警民联防点人员,奖励500元以上(不设上限)。
(5)对发现并主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警民联防点人员,奖励1000元以上(不设上限)。
(6)对于“全民创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视情奖励200—1000元。
(7)对于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或是积极帮扶群众、投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事业的,符合上述条款之一的,可参照上述条款内容予以相应奖励。
(8)如果符合多种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
(二)政法机关人员抚恤、慰问、奖励
1.政法机关人员因公牺牲、殉职的,发给抚恤金10万元;与犯罪分子博斗、追逃、执行紧急任务、参加处置灾难事故牺牲的,发给抚恤金15万元,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追加发给抚恤金5万元。
2.政法机关人员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执行公务、参加处置灾难事故救死扶伤负重伤的,按十级重伤标准分别发放慰问金1万元至10万元;负轻伤的发放慰问金5000元;负轻微伤的发放慰问金3000元。
3.政法机关人员被国家部委授予“全国一级英雄模范”的,追加奖励5万元;授予“全国二级英雄模范”的,追加奖励3万元;被授予“个人一等功”的,追加奖励1万元;被省厅(局)级授予“个人二等功”的,追加奖励5000元。
4.对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法机关人员,视情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如果符合多种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形式
(一)对获奖者颁发奖状或证书,同时对本人颁发奖金,如本人因见义勇为牺牲,奖金颁发给其直系亲属与其生前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颁奖可采取召开会议、派发、委托办理等方式进行。奖金审批、发放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二)每季度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过程中受伤、表现突出的政法机关干警、聘员、辅警进行慰问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常平镇见义勇为和治安积极分子抚恤、慰问、奖励办法(修订)》(常委办〔2016〕27号)。
附件2:《常平镇见义勇为和治安积极分子抚恤、慰问、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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