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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的意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局东莞市财政局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好镇级配套补贴政策,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生产,鼓励粮食种植规模化、集约化、连片化经营,规范常平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常平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粮食种植补贴和水稻种粮大户补贴。
第三条 常平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具体如下:
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在我镇从事水稻、玉米、马铃薯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农户”);水稻种粮大户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单造播种水稻面积100亩及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含专门从事水稻种植的经联社、供销社及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
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正常生产管理,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水稻种植补贴:种植水稻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二)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补贴125元。
(三)马铃薯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四)水稻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1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 农户提出申请。农林水务局分别于每年早晚两造组织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2),申请表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申请补贴面积超过100亩的农户需同时提交土地承包合同或经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该地块的授权书等资料。如农户在不同村(社区)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请分别到村(社区)申请;申请水稻种粮大户补贴时,请携带相应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到种植面积最大的村(社区)提出申报。
第七条 村级审核。村(社区)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审核后,汇总填写《常平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常平镇水稻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详见附件3、4),并出具意见,上报农林水务局。
第八条 镇级农业部门审核。农林水务局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核查过程中要对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申报公示。农林水务局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村(社区),并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样式详见附件5、6),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资金发放。公示期满后,由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公示情况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补贴对象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农林水务局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林水务局是我镇种粮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种粮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及村(社区)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5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后,农林水务局和财政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村(社区)抓好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镇种粮补贴品种、标准、流程等有关事项的,对具体调整的事项由农林水务局通过“一事一议”形式上报镇政府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3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常平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7.关于《常平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8.关于《常平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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