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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实施办法(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2-22 16:03:4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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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分为调解员办案补贴(以下简称“以案定补”)、专项调解工作补贴、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三类。

  第三条  激励对象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聘任的在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工作室或个人调解工作室、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

  已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二)参与镇内专项调解工作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律师。

  第四条  经费使用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分三部分,即“以案定补”经费、专项调解工作补贴经费、调解工作优秀奖励经费。各部分经费原则上独立使用,如出现部分经费不足且其他经费年末有结余的,由司法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调配。

  司法分局会同财政分局每年参照上一年度常平镇各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数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确定经费数额,并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司法分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的预算与核定发放,激励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落实到经办人。

第二章 以案定补

  第五条  “以案定补”是指镇委、镇政府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具体补贴金额根据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由镇政府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确定,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第六条  发放原则:

  (一)“一案一补”原则。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以案定补”补贴由司法分局向财政分局申请后直接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牵头人,由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

  (二)“分类发放”原则。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案件的补贴,另一部分是对其他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工作室、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的补贴。每项资金原则上用完即暂停该部分补贴的审批,但可继续受理补贴申请,所需经费在年末结余或明年预算中列支。年末另外一项资金有结余的,则按照提交申请先后顺序在该项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  以下调解案件不属于“以案定补”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治安纠纷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八条  案件类别的等级认定:

  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参考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三类为疑难复杂案件、四类为普通案件、五类为简易案件。每宗人民调解案件所属类别及补贴标准由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 协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

  3. 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 镇(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 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评审小组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

  2. 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 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评审小组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

  2. 协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 协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五)五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 协议金额在1万元以下。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文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案件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在《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附件5)上登记在册的五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600元。

  (四)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二类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每件补贴800元。

  (五)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一类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

  (六)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200元。上访人数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

  (七)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人数50人及以上,或到京上访的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

  (八)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公司2千万以上,个人500万以上)、社会影响面广、多次进京入省上访、历史多年积案等纠纷进行调解的,在征询镇综合治理办等部门意见后,给予5000-10000元每宗补贴。

  属于第(三)至第(八)款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以及调解申请书(或案件登记表)和有关笔录的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  “以案定补”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录入省司法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

  第十一条  “以案定补”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需包括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3.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4.人民调解笔录;

  5.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二条  以案定补经费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均需提交《常平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报表》(详见附件1、2)和调解卷宗。第五类简易案件不需立卷,但需提交《常平镇人民调解案件简易登记表》。卷宗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相关案件应按要求录入省厅人民调解管理系统。

  (二)初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初审上报和审查。

  (三)评审。

  1.由司法分局组织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对案件卷宗、类别等进行审查,核定补贴标准;驻派出所调解室的调解案件,由公安分局收集并对案件进行初审;涉及信访事件的调解案件,由司法分局会同镇综合治理办等部门共同评审。

  2.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四)案件申报时间。每年的3月、6月、9月、11月,由评审小组对辖区内呈送的调解案件进行审查、分类、建档,报送财政分局审批划拨“以案定补”经费。

  第三章 专项调解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专项调解工作补贴是指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受镇委、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派,现场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适当补贴(驻村法律顾问参与本村矛盾纠纷调处的除外)。

  第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律师现场参与我镇矛盾纠纷调处的,每次给予300元工作补贴。

  第十五条  参与矛盾纠纷现场调处后,由司法分局协同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填写《常平镇专项调解工作补贴申请表》(附件3),作为申领补贴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调解工作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司法分局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财政分局审批后划拨至经办村(社区)法律顾问或律师。

第四章 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是为发现典型、鼓励先进而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予以适当奖励的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优秀人民调解员奖励:根据调解纠纷数量、协议履行率、调解文书质量和规范程度、案例报送数量、群众满意度等评价指标,每年度评选6名优秀人民调解员(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员和其他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各3名),并每人给予6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优:

  (一)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的;

  (二)申报“以案定补”、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  评选方式:由各人民调解组织推荐产生候选名单,司法分局协同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候选优秀人民调解员进行审核、评选,最终名单完成公示后由司法分局报送财政分局审批和划拨奖励经费。具体以每年度的评选方案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优秀调解案例奖励:根据案件的典型度、调解技巧、案卷制作、案例撰写等评价指标,每年度评选5个优秀人民调解案例,并给予调解员5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优秀调解案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查充分;

  (二)调解程序和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调解协议已经全面履行;

  (四)案例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人民调解案例文档格式》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人民调解案例模版》的格式要求进行撰写,内容要素齐全、调解员点评精当。

  第二十三条  评选方式:由司法分局会同各调解组织、公安分局、镇综合治理办等单位对候选案例予以审查和评价,确定年度优秀调解案例后报送财政分局审批和划拨奖励经费。具体以每年度的评选方案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纪律:

  (一)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严禁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事迹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和评优资格,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分局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司法分局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司法分局和财政分局应当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司法局常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1日。《常平镇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工作方案》(常府办〔2018〕74号)同时废止。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常府规2021001号

  附件:

  附件1.常平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报表.doc

  附件2.常平镇专项调解工作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3.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填写说明.doc

  附件4.常平镇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doc

  附件5.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模板.doc

  附件6.人民调解员评优考核指标.doc

  附件7.《常平镇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8.关于《常平镇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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