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12-009-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12-00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12-009-1号)内容如下:
东莞市正盈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168E96):
因你公司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5〕第12-0009号),已于2025年5月3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2701260)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12-009-2号)内容如下:
东莞市正盈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168E96):
因你公司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城综责字〔2025〕第12-0009号),已于2025年5月2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5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为:对2021年6月至今现场所受纳尚未清理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14日
(联系人:张扬伟,联系电话:822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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