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爱明: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5〕第12 -00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于2025年7月-9月在常平镇桥梓村环城西路桥梓邦口路段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共约2669.7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40 ,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梁浩荣,联系电话:822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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