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爱明: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城综告字〔2025〕第12-00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于2025年7月-9月在常平镇桥梓村环城西路桥梓邦口路段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共约2669.7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40,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常平城管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7日
(联系人:梁浩荣,联系电话:822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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