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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东市监罚送告〔2025〕120618001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6-19 11:08: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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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蓝星办公设备经营部等258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20618001号),内容是:

当事人:东莞市常平蓝星办公设备经营部等258户企业(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为提升我镇市场主体的含金量,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本局于近期对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开展清理工作。2025年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对东莞市常平蓝星办公设备经营部等258户企业的年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均已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东莞市常平蓝星办公设备经营部等258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综上,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通过东莞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对东莞市常平蓝星办公设备经营部等258户企业的年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均已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该经营异常状态均未申请修复未改正。同时,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均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综上,本局认定东莞市常平蓝星办公设备经营部等258户企业属于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相关情况。

  二、东莞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核查年报情况记录,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120430001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2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经营异常状态至今仍未申请修复未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性质较恶劣。另,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均已无法取得联系,对于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秩序的不良影响较大。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六)、(七)、(八)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东莞市常平蓝星办公设备经营部等258户企业(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20618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xlsx

  联系人:何均清 联系电话:0769-81080629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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