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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东市监罚送告〔2024〕120725001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7-29 17:41:4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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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20725001号),内容是:

当事人: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为提升我镇市场主体的含金量,夯实企业数据基础,本局于近期对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开展清理工作。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对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的年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均已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综上,当事人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通过业务系统对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的年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均已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同时,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综上,本局认定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相关情况。

  二、业务系统核查年报情况记录,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120507001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东莞市典森实业有限公司等147户企业(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20725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xls

  联系人:何均清 联系电话:0769-81080629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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