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祥(公民身份号码:2110xxxxxxxxxx6639):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法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一、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擅自在东莞市常平镇陈屋贝常东路凹吓街坳吓新村六巷45号从事销售洗衣剂的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250元;二、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购进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液[“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净含量:3KG)600瓶]用于销售,进货价为7.5元/瓶,销售标价为13.75元/瓶,已销售40瓶,违法经营额为82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投诉举报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涉诉产品[“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净含量:3KG)560瓶]待售的情况。四、2022年3月4日对当事人王吉祥进行询问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从事销售洗衣液及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液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五、鉴定证明,证明了涉案洗衣液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鉴别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办理登记从事销售洗衣液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同时售出侵权商品数量较少,综合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净含量:3KG)560瓶]共560支;
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捌仟元(¥8000元)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2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捌仟贰佰伍拾元(¥8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丹霞、尹东成 联系电话:0769—81080629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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