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13日及7月19日对东莞市常平爱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6JN77X,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振兴路155号201室,经营者:陈婵)及东莞市妙方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78W10XM,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教育路56号140室,经营者:吴冬亚)2间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2间单位均未按规定要求患者填写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问卷或健康申报卡,经后续调查,认定该2间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第51条一般违法程度,决定对东莞市常平爱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妙方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请全镇各医疗机构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按照规定履行新冠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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