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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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长安镇交通运输分局及长安镇生态环境分局起草了《长安镇交通运输分局 生态环境分局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维修行业产生的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激增,容易发生非法倾倒、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潜在污染威胁。
维修企业普遍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达标、台账记录缺失、转移联单执行不严等问题,亟需明确分类收集、贮存规范和转移处置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要求,《办法》是促进我镇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规范化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处置维修危险废物的实务操作指南,对于规范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规范回收,促进“绿色维修”深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条款
《办法》分五章、共二十六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防治责任、台账内容、危废贮存、转移、运输要求、办理方法等。下面就几点内容进一步说明: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遵守本办法规定。
政策解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政策解读: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包装物及容器(包括机油桶、机油罐、油漆桶等)、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等)、染料涂料废物(包括废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过滤棉和活性炭等等。
(三)企业责任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为第一责任人、专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机构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危险废物管理、流向负总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政策解读:
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联单制度。
2.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新建、扩建或改建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政策解读:“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是(1)建立并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2)明确界定有害物质存储区域,隔离、控制措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建立台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
政策解读: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具体网址:https://www-app.gdeei.cn/gfjgqy-rz/login
4.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政策解读:“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是指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线上备案。
5.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政策解读:“及时申报”是指在3月31日前。
6.档案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
政策解读: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7.危废贮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3),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
政策解读: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

8.规范处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9.依法转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
政策解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的危险废物转移等备案信息填写、运行。
10.危废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废物专业运输资质,应当停止运输交接活动,并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政策解读:“废物特性”是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
(四)部门责任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镇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备案、企业诚信评价、机动车维修档案监管等工作,并对诚信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受理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申请,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
政策解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长安分局。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台账及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转移危险废物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门是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四、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具体事项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长安分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长安分局 0769-85531090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0769-8115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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