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司法救助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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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8日印发了《长安镇司法救助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长安镇司法救助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众得到救助,促进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案件解决,2024年9月,根据《东莞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政〔2015〕6号)文件精神,设立了长安镇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我镇政法各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依法应予以保护,因客观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获得赔(或补)偿、由此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养的近亲属。
二、《长安镇司法救助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形成过程
2025年4月,长安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着手起草《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平安法治办公室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就初稿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司法分局等5个单位征求了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合计1条。于2025年4月根据司法分局的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并于2025年7月14日开始公布于东莞·长安网站对《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截至2025年7月23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2025年8月4日-8月13日将该文件网上公示结果进行公示。镇司法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镇政府审定,经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镇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2025年9月8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三、《长安镇司法救助实施管理办法(修订)》条款解读
《办法》分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司法救助适用范围、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标准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现将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对象是我镇政法各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依法应予以保护,因客观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获得赔(或补)偿、由此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养的近亲属。
政策解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2. 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3.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本人或家属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4.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5. 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6.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7. 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8. 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9.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司法途径难以解决,且因此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0.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确需救助的,应先行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
11. 经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确认不符合其救助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救助。
(二)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标准和申请程度
1.司法救助资金来源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由镇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政策解读:设立司法救助金(由平安法治办公室每年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救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金额为30万元/年,年度结余不结转。
2.司法救助资金标准
司法救助资金标准是以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后分梯次确定。救助对象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重大救助。
政策解读: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以东莞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公布数据为基准。
3.司法救助资金申请程序
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流程:(1)对于符合救助情形的,申请人应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3)案件承办单位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申请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平安法治办公室审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解释说明。(4)平安法治办公室应自接到申请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财务流程完成救助金的发放;(5)救助资金以转账形式进行发放,案件承办单位应提供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资料,并派员现场协助和见证救助对象在《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进行签收确认。
政策解读:
1.符合救助情形的,是指符合《长安镇司法救助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救助情形。
2.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从加害方、保险公司、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获得过适当的赔偿、补偿或救助的。其他不应救助的情形。
3.相关证明材料,是指《救助申请表》、保证书(需本人手写,盖手指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生活困难状况、银行卡复印件(写明户主、银行账号以及开户行)、案件情况说明请示(案件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文书、
信访记录表和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四、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具体事项由长安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69-85533913-171
长安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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